《中华人民共和国

检察机关组织条例草案(初稿)》

(收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

(图片提供:中国国家博物馆)

这是董必武收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组织条例草案(初稿)》(下称《草案(初稿)》),1954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印,经家属捐赠,现收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

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在彭真直接领导下起草的,最高人民检察署参与起草工作的是高克林、周新民和王桂五。《草案(初稿)》共三章22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设置、检察职权、领导体制、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独立行使职权、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等内容。第二章为“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规定了检察机关在一般监督、提起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监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审判活动监督、判决和裁定的抗议(现称为抗诉)、列席审判委员会、刑事判决执行监督、劳动改造机关活动监督以及列席有关机关会议、调阅文件等方面的履职程序。第三章为“检察机关的组织”,规定了检察机关人员任免、任期、人员组成等。

《草案(初稿)》经广泛深入讨论,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于同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闵钐 骆贤涛

编辑:牛秀敏 袁瑜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