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某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近日在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在省机动车排气监管系统断网的状态下,对多辆汽油车开展了污染物排放检测。在检测数据未实时上传至省机动车排气监管系统的情况下,出具了合格的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检测后的第二天,机构将检验数据补传至省机动车排气监管系统。

检测过程联网、数据实时上传的目的,是为了让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实时监督下进行检测,有效杜绝人为修改检测数据,确保检测过程不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笔者发现,个别机构故意使用未联网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检测尾气排放超标严重的机动车,再篡改为合格的数据后,上传至省级机动车排气监管系统。

上述行为涉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然而在法律责任中,仅针对检测机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设置了罚则,并未设置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等其他违法行为的罚则,导致执法部门对这些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法律支撑不足、工作开展困难。

如何有效监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未设置罚则的违法行为呢?笔者建议如下:

加快地方立法或修正进度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尤其是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约束不够全面,检验机构违法违规问题比较突出。

但目前我国国家层面上还没有专门针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仅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提到了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在法律责任中仅针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设置了罚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因此,各地可通过地方性立法或是对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正,来进一步明确各种违法行为的罚则。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快地方立法进程或是对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正,对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普遍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设置具体罚则。

以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为例,条例充分考虑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存在的各种违法问题,全面加大了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如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山东、北京、天津、河北、四川等省(市)已先后制定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广东、浙江、海南等地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修正,其余各省、市应加快进度。

建立记分制管理制度

笔者在走访中发现,相较于罚款,检测机构更加担心被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机动车排气监管系统在一定的期限内,禁止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不再接收检测机构的检验数据并停止授权打印检验报告。

这就意味着在暂停期间,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无法出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也无法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相关业务。检测机构除了面临不能开展业务带来的直接损失外,还要面临客户流失的更大损失。

因此,多地出台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服务记分制管理制度,对包括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检验进行排放检验在内的多个违法情节进行赋分。一旦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记分标准中任一情形的,将记相应的分值。根据记分情形,暂停检测机构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暂停期满且整改到位的检测机构方可恢复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

以太原市近日出台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服务记分制管理制度(试行)》为例,制度对36种违法行为进行了赋分。其中“环检机构在断网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或结果的;检测线未按要求进行联网,擅自使用并出具报告的”一次记12分,立即暂停该机构的网络连接,1年内该机构不得再次申请网络连接。

这种记分制管理制度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约束更全面、震慑力更大,值得各地借鉴。

普法监管相结合

笔者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时,发现部分工作人员存在一个错误的观念。他们认为“一个违法行为只要没有对应的罚则,执法部门就不能奈我何”。各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可通过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的方式,明确告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即便某些违法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罚则,但并不意味着该行为不受法律约束。

《行政处罚法》有一个原则叫“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是执法的最终目的。执法部门应加强对违法行为实施者进行普法教育,促使其今后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因此,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过程中存在的、没有明确规定罚则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除了地方立法、记分制管理外,还可以通过技术帮扶、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警示告诫等方式,引导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促使其自觉纠正。

同时,对检查屡屡发现存在违法的检测机构,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执法人员检查时应根据检测机构实施未设置罚则的违法行为目的,深挖更多的、已设置罚则的违法线索,杜绝检测机构的侥幸心理。

来源:中国环境APP

编辑:周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