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存在违反

劳动法律法规问题时

工会可发“一函两书”督促改正

这一制度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

发挥了巨大作用

青海

60多家快递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缺失的漏洞“堵”上了

近日,针对全省60余家快递企业存在断缴或未缴纳职工工伤保险的情况,青海省总工会运用“一函两书”督促快递企业规范用工,维护快递职工合法权益,切实提升了快递员抵御社会风险的能力。截至目前,全省断缴、漏缴的53户企业已正常缴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13户企业已于8月底全部登记参保。

根据相关规定,快递企业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应依法与快递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今年以来,青海省总大力推进“一函两书”制度,将其纳入工会与人社、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协作联动机制。针对当前职工普遍关心的欠薪欠保等问题,青海工会对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月下旬,青海省总与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省社保局、省邮政管理局等多部门协作,对全省范围内快递企业购买工伤保险情况进行数据比对,并向部分快递员调查核实后发现,西宁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等地区60余家快递企业存在断缴或未缴纳职工工伤保险的现象,给快递员带来较大风险和隐患。

为维护快递员合法权益,在与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建立“一函两书”协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部门联动机制的基础上,青海省总联合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深入快递企业调查走访、召开磋商会议,了解全省快递员的工作状况以及工伤保险缺失的实际情况。

找准问题症结后,青海省总配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及时立案,在扎实的证据基础上,联合向青海省人社厅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核查全省范围内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督促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快递企业依法购买工伤保险,保障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群体的合法权益。

青海省人社厅收到检察建议后,会同青海省邮政管理局,分别向社保经办机构和邮政管理局下发核查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基层快递网点未参加工伤保险问题排查工作,并建立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会商机制。通过与企业沟通协调、宣传法律法规等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据悉,此次青海省总运用“一函两书”办理全省首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伤保险公益诉讼案,解决了60余家快递企业存在断缴或未缴纳职工工伤保险的问题,堵住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缺失工伤保险的漏洞,切实维护了快递小哥的合法权益。

重庆万州

“工会+N”为“她”抚平委屈

“真的非常感谢区总工会和司法部门的帮助,是他们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近日,阳光透过稀疏的云层,洒在宗艳(化名)略显疲惫却洋溢着笑容的脸上。刚刚收到经济补偿金的她,站在重庆市万州区总工会的门前,话语中透露出几分激动,几分释然。

据了解,今年年初,宗艳满怀憧憬地入职该区某企业,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工作3个月后,宗艳发现自己怀孕,并将这一情况告知公司。等到试用期结束时,公司向她发出了《试用期不符合录用通知书》,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经济补偿。

“我在试用期间各项考核都达标,甚至超出了预期。我知道,公司不予录用的真正原因是我怀孕。”回忆起那段日子,宗艳眼中闪过一丝委屈与无奈。她尝试与公司多次沟通,但都无果而终。

就在宗艳倍感委屈又手足无措之际,她在网上了解到万州区总“工会+法院+检察院+人社+司法”群众性劳动争议化解机制,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的信息。“我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找到了区总,没想到区总了解情况后,立即为我委派了工会援助律师。”最终,在区总工会、区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宗艳一笔合理的经济补偿。

以本案为契机,万州区总向该公司发出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并对辖区企业进行了集中摸排,不仅要求相关企业立即纠正违法行为,还督促各企业建立健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万州区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王莉介绍,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区总一方面依托“工会+N”联动机制,用好“公检法司”专业资源和工作优势,通过及时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定期研判女职工维权典型案例等方式,推动建立多元主体协同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工作格局。另一方面,建立女性调解援助专业团队,对涉及女职工权益争议的诉求或案件优先指派工会专业化女律师受理,并注重案前调解,通过现场调查、召开协调会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督促企业依法履职。

据了解,此前,区法院向区总工会同步了“辖区某分公司总经理黄某因骚扰女下属被辞退,黄某向公司索要赔偿金被法院驳回”的信息,区总工会针对该企业未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及未预防、制止女职工被性骚扰的情况,及时发出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就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障制度、出台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发生作出提示。

记者注意到,为畅通女职工维权渠道,万州区总还延伸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并在各职工服务网点职工“意见箱”中开设女职工维权窗口。同时,针对女职工特殊权益,将监督关口前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踪,排查化解风险隐患,重点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及时提醒企业纠正违法用工行为,特别注重怀孕女职工在试用期间的就业权保障、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特殊权益保障等4期保护,以及职场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问题。

“我们希望通过这些努力,能够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和谐、健康的职场环境,让每一位女职工都能在工作中感受到尊重与关怀。”王莉表示,区总将继续深化“工会+N”联动解纷机制,整合法院、检察院、人社局及司法局等各方力量,用好“一函两书”,做实做细法律监督,共同为女职工撑起“保护伞”。

湖北咸宁

一份“提示函”催生了集体合同

细化津补贴发放标准,首次建立工资增长的长效机制;在实现全员社保的基础上增加意外伤害险,顶格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依照岗位职级分区间制定劳动时间定额,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提高女职工晋职(级)、岗位竞聘、评选表彰先进同等名额比例……近日,湖北省咸宁市一家服务类非公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该企业首个集体合同。合同里的多项条款让不少职工现场对工会竖起了大拇指:“工会‘一函两书’太给力了,为我们争取到了实打实的权益!”

这家企业职工对工会的“刮目相看”,源自咸宁市总工会发出的一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今年以来,咸宁市总联合市检察院多措并举推进“一函两书”,通过运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合力化解劳动用工风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4月初,咸宁市总在开展劳动用工“法治体检”时,发现一家企业以“省内同行业企业未开展集体协商,职工工资标准由上级主管单位核定,企业没有自主权”为由,不愿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且未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工资长年维持在较低水平,相关合法权益保障欠缺。为预防和消除违法用工风险隐患,咸宁市总多次派协商指导员上门进行政策宣传,并责成其上级主管单位工会落实。经多次做工作,该企业的集体协商工作仍迟迟未启动。

以此案例为引,咸宁市总召集市人民检察院、市人社局召开专题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经会商研判后,决定对该企业启动“一函两书”劳动法律监察程序:由工会向该企业及上级主管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列明违法事项,提示整改方法,提醒上级单位加强管理,督办企业落实好劳动法律法规。同时,检察机关送法进企业,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后,该企业认识到自身工作的不足,表示将积极整改。在工会与检察院全程指导下,该企业的集体协商工作迅速推进。4月18日收到提示函后,4月23日,该企业就成立协商领导小组。6月初,该企业行政方和职工方经过多次协商,在职工最关心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方面达成共识。

经过此次集体协商,该企业负责人说,起初他们对集体协商工作有畏难和抵触情绪,得益于咸宁市总和市检察院及时介入,他们认识到集体协商工作的必要性。“企业将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确保这项工作能够持续、有效地开展下去。”该企业负责人表示。

据悉,这是咸宁市实施“一函两书”制度以来,咸宁市总发出的首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咸宁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一函两书”制度为履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了抓手,为劳动权益保护注入强大力量。“市总将以点带面推动‘一函两书’制度落实落地,拓展劳动法律监督职能,打造和谐劳动关系的‘第一道防线’。”

“一函两书”是什么?

“一函两书”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是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工道第 698 次推送

作者 | 邢生祥 黄仕强 张翀

编辑 | 陈晓燕 高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