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强调先行先试,是中国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一条基本经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30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其中不少就来源于国内部分地区的先行探索。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我们既要有敢于先行先试的勇气,也要有从先行实践中汲取经验教训的智慧。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思想周刊》即日起推出《问道改革先行地》系列报道,实地探访改革关键单位、关键人,追问和思考先行地区的改革之道。《问道改革先行地》第一季,探访《决定》“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涉及5项改革措施的先行地区,敬请垂注。

三中全会要求

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广东探索

“探索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等国有资产的单列管理制度”首次写入省级地方立法


川观智库调研组

2024年7月3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地方乃至全国立法层面,首次构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单列管理制度体系,明确支持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等。

立法能撬动什么?带着问题,川观智库调研组走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广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等地。

Part.1

当“保险” 消除“怕担责不敢转”顾虑

“单列管理”省级立法开全国之先河,有法可依让科研人员和领导干部办事更安心

虽然是地方立法,但《条例》很出圈,各地媒体去了好几波,他们想从当地知道,有哪些开先河的新规定。不过,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处长姜逾婧、广东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负责人向调研组坦言,《条例》里其实没有太多“新词”,大多数规定都是“已经在做的事”。

“《条例》把近年来我国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经验,上升确立为广东省的法规。”姜逾婧说。

这当中,有关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容,全部出自广东的做法。比如《条例》规定: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形式的国有股权等国有资产的单列管理制度。对此,今年2月出台的《广东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2024—2027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有“推进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的详尽规定。暨南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南方科技大学、深圳大学、广东省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深圳农业基因组研究所等高校和科研院所,也逐步在实践。

尽管内容本身不是新东西,“单列管理”省级立法却是在全国开了先河。有受访者提醒,要把《条例》中的更多规定结合在一起看。如,《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通过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单位自主管理,经评估后可以自主处置;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审核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这是用法律效力消除科研人员和领导干部‘怕担责不敢转’的顾虑。”四川某高校技术转移中心负责人解释说,“科技成果转化前怎么定价,所有权按什么比例分,使用权定多少年等等,都有可能让学校为难,尤其让签字的领导感到为难,因为一旦决策不准,要么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要么造成‘国有资产闲置’。”

现实中,哪怕有政策,一些高校和科研院所还是相对保守,选择不做不错。如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谢惠加所言,《条例》在法律层面进行规范后,有法可依会让大家更安心做事。走访了300多个立法调研对象处(涵盖广东省的科研事业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和省科技厅相关人员听到许多类似表达。

也有这样的疑惑:“单列的国有资产还是国有资产吧,风险还在啊?”但其实《条例》里有关于“尽职免责”的相关规定,有受访者认为,“这么看,就是一种‘双重保险’。”广东省技术经济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李金惠认为,立法的价值正是体现在此,“《条例》努力往前了一步,如果更多省份形成这样的合力,就能推动更多的进步。”

Part.2

作助攻 从广度上推动相关改革铺开

强调立法的价值,不光看法律的具体内容,更要看相关法律法规能撬动的政府作为

川观智库在调研中收集到两种较为集中的观点:一种观点如前文所述,认为立法从力度上推动相关改革深化;另一种观点认为,立法从广度上推动相关改革铺开。这一点,从受访者提供的“深圳案例”说起。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同年11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在全国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且具体要求“约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

就在这部条例施行几天后,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要求“加强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司法保护,妥善处理因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价值确定和利益分配产生的纠纷,支持深圳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成果评价、收益分配等方面先行先试。”

法律“开道”,此后半年时间不到,深圳37家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和企业参与赋权改革,覆盖该市主要高校(除个别部属高校外)。据公开报道,就在深圳施行条例后,深圳大学紧跟着修订《科技成果转化办法》,约定成果完成人占有的所有权可以达到85%。

受访者普遍认为,强调立法的价值,不光看法律的具体内容,更要看相关法律法规能撬动的政府作为。如《条例》发布后不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广东省教育厅在8月27日联合印发《广东省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认定工作指引(试行)》,落实《条例》第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科技、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和机关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尽职免责工作机制。对此,深圳技术大学一名教授点评,“《实施方案》也是提出了制定工作指引的,有了《条例》助攻,指引马上就出来了。”

姜逾婧认为,配合普法宣传工作,《条例》可以比政策更快抵达受众。事实上,不知“可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大有人在。

西南交通大学科技园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主任魏涛表示,如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只属于学校,成果落地到企业后,在后续融资、并购、重组等涉及股权变动的事项上,程序复杂,周期较长,不利于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快速融资、灵活决策,也会在科研人员和单位之间,留下后期权益分配出现纷争的隐患。

姜逾婧强调了《条例》对政策还有补充作用。《条例》从立法层面提出了规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的一则要求,即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由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没有及时办理的,可以补办。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登记程序和申报材料,在受理产权登记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这一规定受到真实案例的启发。广东省有一高校的职务科技成果在办理产权登记时,遇到过等待三年之久都没办妥的情况。姜逾婧说,科技成果转化是跟时间赛跑,“当时的新成果,三年后谁还敢说是新的!”

执笔:川观智库研究员 李媛莉 徐也晴

设计: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