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张蒙

9月7日,川观新闻记者从生态环境厅获悉,日前,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四川曝光了多起典型涉气环境行政处罚案例。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生态环境厅公布了涉及遂宁、乐山、眉山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遂宁市四川省某化纤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4年5月22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省某化纤有限公司开展交叉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的麻将上漆间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但该公司废气治理设施的光氧灯管损坏、吸附棉已饱和,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性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现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材料,固定相关违法证据,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乐山市峨眉山市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4年4月18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乐山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平台,对相关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视频进行监督查看,发现峨眉山市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在对牌照为川LU✱✱✱2和牌照为川LM✱✱✱9的机动车进行检测时,排放均有明显可见烟度。执法人员随即现场调取两辆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的回放视频和《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通过回放检验视频发现,两辆机动车分别进行自由加速法和加载减速法的尾气排放检验过程中,尾气排放均有明显可见烟度。检测机构为两车均出具了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第8点排气污染物检测中“8.2判定结果: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上述两辆机动车的检验结果应当判定为“不合格”。该公司出具“合格”报告的行为符合《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形。该检测机构上述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7月1日,生态环境部门对该检测机构处以罚款15.2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00元。

案例三:

眉山市四川某能源有限公司25蒸吨生物质锅炉未验先投案

2024年6月4日,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对四川某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号25蒸吨生物质锅炉环境保护分期验收工作进度严重滞后,超过法定期限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属于未验先投。

根据监测数据计算,该企业在此期间,每日外排颗粒物10.44千克、二氧化硫1.74千克,氮氧化物77.05千克,对当地的环境质量影响明显。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