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刘春华

9月27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简称药械)集中采购制度,推动药械价格回归合理水平,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从今年起分三步走,到2023年实现全省医药机构(含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下同)基本纳入药械集中采购管理,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药服务。

根据部署,2020年将在全省推行新的药械分类采购政策。2021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实现全品种全类别采购。2023年,全省医药机构(含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下同)基本纳入药械集中采购管理。

为实现上述目标,我省将建立全省统一的药械采购平台。公立医疗机构在用药械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采购,禁止一切形式的非平台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定点协议,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完成相关药械采购。省药械采购平台将为医药机构、药械生产及经营企业提供价格申报、订单下达、货款结算等全流程服务,并综合开展价格监测、执行监督、信息发布等工作,对药械集中采购的货款资金流、订单信息流、货物物流实行“三流合一”综合管理。省药械采购平台还将与医药机构、医药企业及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对接,推动医药机构处方、医保结算、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结算、医疗服务监管、药品追溯、预算管理、税务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同时,我省还将以省药械采购平台为载体,强化健康服务、医疗保障、医学研究等领域数据的深度挖掘和综合运用,构建医疗健康和大数据智慧服务体系,为政府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管、医药机构运营发展、参保患者就医治疗提供参考。

我省将加大对药械集中采购综合监管力度,包括:加强价格和履约情况监管,实时监控药械采购品种、价格、数量等信息,综合运用成本调查、函询约谈、提醒告诫、信息披露等手段,促进医药机构和医药企业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临床用药监管,医疗机构按规定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械,不得以药占比、费用控制、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械的供应保障与合理使用。推动建立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用药模式,健全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等重点药品使用监控制度,落实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强化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和考核评估,优化用药结构,促进合理用药。实行严格的激励惩戒机制,建立药械集中采购信用评价制度,推行信用积分和诚信等级管理,根据医药机构和医药企业诚信等级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将医药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与医保定点资格、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工作挂钩。医药企业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及时采取相应赔偿、备选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并对应给予暂停挂网、取消集中采购资格等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