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出轨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近日,一篇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引发不少网友及律师热议。1月2日下午,话题“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登上热搜榜。不少网友表示,对“不能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难以理解。(1月3日澎湃新闻)

夫妻一方出轨,显然是对另一方的不忠行为。网文《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与大众的认知完全不符,也很容易吸引公众的眼球。笔者认为,出轨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对“不能仅以出轨请求离婚”的一家之言,没必要过度解读,能否请求离婚或准予离婚,当以法律规定为准。

这篇网文阐述的观点,还搬出了相关司法解释,看起来是有理有据,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篇网文或许就是为了“标新立异”和博人眼球,通过误读和歪曲法律,以证明自己的观点。出轨是对一方的不忠,这样的过错,在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发生,如果一方出轨就准予离婚,显然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睦与稳定。从这方面来看,“不能仅以出轨请求离婚”立意的出发点,也有积极的一面。这样的一家之言让人难以理解,引发不少网友及律师的热议,也在情理之中。其观点是否正确,当然还是以法律为准绳。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是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由此可见,“出轨”并不属于“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但“出轨”的不忠行为,是对夫妻感情的严重伤害,如果一方无法原谅另一方面,由此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的话,并非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当然也是可以的。

不管是什么理由,夫妻双方都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出轨”并不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决定性条件,如果过错方无法获得对方原谅,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双方已经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法院经调解无效,最终才会判决准予离婚。

总之,婚姻不是儿戏。网文“不能仅以出轨请求离婚”引发关注,没必要过度解读,而从另一个侧面看,这也许还是一件好事。一方面,通过热议让更多的人了解相关婚姻家庭的法律知识,避免不懂法而做出一些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警示夫妻双方一定要相互忠诚,尽力维护好婚姻家庭的关系,千万不要做出类似“出轨”等不道德行为。(丁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