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管理员工、保障财产安全,不少单位会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11月29日,宁波市高新区法院通报了一起因员工用塑料袋遮挡公司摄像头被开除引起的劳动合同纠纷。法院判决企业败诉,并赔偿职工损失。(11月30日《宁波日报》)
在评说这起新闻之前,需要简单了解一下过程:2011年4月,员工郑某入职某公司。公司在办公室公共通道顶部安装了一台自动跟踪式摄像头,对准着包括郑某在内的5名员工。郑某认为这种跟踪摄像头侵犯了自己的基本权益,于是用塑料袋遮挡了摄像头,结果企业以违反企业规定,躲避企业监督为由将其开除。
在办公区域安装摄像头监督员工,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了,而是企业的普遍做法,大家对于这种做法早就习以为常了,而企业也会认为这是基本的管理手段,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可是,这种监督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也确实给职工带来了困扰。正如纠纷案件里的这位职工说的那样:“摄像头就像一双不信任、不尊重的眼睛,我们的一举一动都被盯着,就连起身去倒水也会被自动跟踪!”
在采取“用塑料袋遮挡摄像头”的方式表达不满之前,其实郑某也多次与企业进行沟通,其提出的“解决办法”也是合情合理的。值得思考的是:其一,是不是可以将摄像头安装的位置进行调整,不能成为“窥探隐私”的摄像头,可以监督安全而不是监督隐私;其二,摄像头可以换成普通的摄像头,而不是跟踪式样的摄像头。也就是说,你安装摄像头的出发点应该是不能“窥探隐私”,哪怕“窥探隐私”是无意之举也不应该发生。
一般来说,办公场所不认定属于私密空间,与同事之间因工作产生的活动不属于私密活动,用人单位出于管理需要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也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但用人单位应遵照法律法规设置监控内容查看、提取的权限、流程等规定,不得过分放大用人单位管理权限,不得在卫生间、更衣室等个人私密性强的场所安装,最大限度合法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
简单来说,“办公区域的摄像头”没有问题,而是如何保护职工隐私的问题。我们需要从保障公众利益的高度审视“办公区的摄像头”,“办公区的摄像头”更大作用应该是确保安全的,也可以监督“偷懒的职工”,但是底线是不能侵犯职工的隐私权,比如生活中谁都可能有一些“不雅的小动作”,“办公区的摄像头”不能啥都能看,该“闭眼”的时候“要闭眼”。安装的位置不应该是全覆盖,也不该是跟踪式的摄像头。
笔者以为,对于“办公区的摄像头”应该给出一个法律层面的说法,哪些地方能安装,哪些地方不能安装,是时候划定一个科学的、人性化的范畴了。“办公区的摄像头”不能想装哪儿就装哪儿!尊重职工就是尊重自己,再说了最好的监督是对职工好,而不是把职工当成贼来防范。(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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