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赵诗柯

主播为了“博出位”吸引眼球,生吃壁虎、戏唱国歌、“萝莉变大妈”……这些低俗、恶意炒作直播事件,近期多次出现,引发广泛关注。

8月5日晚,某说唱歌手疑似在直播中剁掉自己的小拇指,引发网友争议。

直播画面截图

大部分网友称“感到恶心”,并表示“影响太恶劣”,也有部分网友评论主播的行为“真性情”。根据该直播平台处置管理规定,该歌手的直播内容属于“暴力血腥”一栏中的“危害生命健康直播”,在该平台的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范围内。

目前,该说唱歌手直播账号已被平台永久禁播,并被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分会列入直播行业黑名单。

自残直播是否涉嫌违法?

观点一:

四川省社科院研究员黄泽勇指出,针对“自残直播”,可以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中“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进行扩大解释,认定该行为违法,但没有行政解释进行扩充内容时,执法者一般不做扩大解释;如果在司法环节,司法主体可以进行解释,进行明确界定。

观点二: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霍子诗,就自残行为本身而言,法律不提倡但也不禁止,但网络主播自残并利用信息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予以传播,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观点三:

四川省信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先军分析,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文化产品,但暴力泛指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强暴行为,自残是指人对自身肢体和精神的伤害,“自残直播”是否属于“宣扬暴力”还有待继续探讨。

平台对直播乱象负什么责任

“直播平台对于网络直播的行为有当然的监管义务,直播平台是网络直播行为的第一责任人。”霍子诗告诉记者。

如果直播平台拒不履行监管责任和义务,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黄泽勇认为,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权力应督促平台主动履行监督责任:“一般而言,行政权力干预不能也无法尽善尽美、十分完善、完全严格,但可以督促相关社会主体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率先承担净化社会风气的责任。”

遏制直播乱象需加强监管

针对恶意炒作、有碍公序良俗的直播乱象,黄泽勇提出,行政主体如网信机关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也可以督促网络直播平台主体加强自律公约,对类似活动及时制止,对平台内直播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同时,加强社会正面宣传、引导,对不良行为进行批评,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减少不良直播服务的存在空间。

“除了监管部门强化网络例行巡查,加大与公安机关的配合,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的双向机制以外,凡是网络直播平台均应设置不良信息举报窗口和界面,发动网友积极举报网络违法信息。”霍子诗建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