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记者 吴晓彤

12月4日,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乐山市公安局、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关于停止实施中心城区机动车差别化停车收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该《通告》称,即日起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调整乐山主城区政府定价管理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并实行差别化收费的通知》(新闻回顾:《12月1日起,乐山主城区停车泊位差别化收费》

《通告》原文如下:

为缓解城区交通拥堵、方便市民出行,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我市中心城区于12月1日开始实施机动车差别化停车收费,但因我们调研不够深入、准备工作不够充分、考虑不够周全,部分群众反映收费标准偏高、收费服务滞后,并与部分老旧小区停车位不足的现状不相适应。为此,我们向广大市民表示真诚的歉意。

为更好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关于调整乐山主城区政府定价管理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并实行差别化收费的通知》(乐发改价格〔2018〕624号)停止实施。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论证、修改相关方案,在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后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希望广大市民予以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