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李静玮

近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增一条太古糖业(中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该行政处罚由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0月28日作出,罚款金额为50000元。

红糖“螨”项目检测不合格

太古糖业及其代工方双双被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行政处罚信息截图

该条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26年3月16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对厦门市湖里区大道成功超市使用的“太古红糖”抽样检测发现,“螨”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3104-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的“太古红糖”标称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为太古糖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古糖业)。

经查,上述涉案产品为太古糖业委托广西南宁桂美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太古红糖”(生产批号为202504XXXXXX,规格:350g/袋),货值金额为4524.54元,违法所得为1428.44元,无专用生产工具、设备。2026年10月28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太古糖业没收违法所得1428.44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行政处罚信息截图

此外,记者注意到,上述系统显示,该批次不合格红糖的受委托生产方广西南宁桂美红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8日按照委托生产协议生产太古红糖420kg,以350g/袋、40袋/箱的规格装箱,共计30箱,以14.818元/箱收取加工费用。经抽样检验,螨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3104-2024)要求。2026年7月30日,马山县市场监管局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44.54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国标要求食糖中不得检出“螨”

一次性大量食入或引发呕吐、腹泻

“食糖中检出的‘螨’一般是粉螨类。它们喜食含糖、含淀粉的粉状食品,在温暖、潮湿环境中繁殖极快。”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生物检测研究所所长、高级工程师孙宏虎介绍,红糖中的“螨”是一种卫生指示指标,其不反映甜度、色泽等品质,也不用于判定掺假,而是综合反映原料清洁度、车间与设备的防虫防潮管理、成品水分控制、包装密封性和仓储运输条件,是观察全链条卫生控制水平的指标。

“根据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3104—2014),红糖中‘螨’的限量要求为‘不得检出’,检出即判不合格。”孙宏虎分析,“螨”指标不合格通常是环境、水分与时间共同作用的结果,原因主要可归为四类:一是原料带螨,甘蔗、糖蜜在田间堆放、运输环节即可被螨污染;二是生产控制不足,车间、输送设备、包装容器清洁消毒不彻底,粉尘糖屑长期积存,形成螨的孳生源;三是干燥与密封不到位,红糖含糖蜜、吸湿性强,水分活度偏高,正好满足螨繁殖所需;四是储运销售失控,仓库温度20-30℃、湿度偏高,包装破损、散装销售、存放过久,都会显著增加检出风险。

“因此,防螨的关键是原料把关、车间除湿除尘、成品充分干燥密封、控温控湿仓储与加快周转。”孙宏虎说。

那么,食用含螨的食糖会造成健康风险吗?孙宏虎表示,胃酸对螨有一定杀灭作用,因此对绝大多数健康成年人而言,偶然少量食入含螨食糖通常无明显症状;但如果一次性大量食入则可能刺激消化道,引起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国内已有肠螨病的病例报告与血清学诊断研究。同时,螨的虫体、蜕皮和排泄物是强过敏原,过敏体质者可能出现皮肤瘙痒、哮喘样发作;国外有进食螨污染食品后发生严重过敏反应的报道。此外,老年人、婴幼儿吞咽协调性差,可能因呛咳使螨进入呼吸道,诱发咳嗽、哮喘甚至肺炎。

太古糖业已多次因产品不合格被罚

涉及还原糖超标、标签问题等

公开资料显示,太古糖业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6135万港元,由成立于1949年、注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太古糖業有限公司全资持股。目前,公司在中国内地设有三家包装厂房,是零售及餐饮业的主要食糖供应商,产品包括糖、茶、咖啡等,并出口至多个国家和地区。

记者注意到,太古糖业及旗下分公司曾多次因抽检不合格被通报、处罚。

2020年3月,太古糖业生产分装的白砂糖先后2次检出还原糖分超标,分别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通报。太古糖业在给媒体的回函中表示,还原糖分超标系偶发的个别事件,在收到产品不合格通知后已下架相应批次产品,并按规定实施召回。对于抽检不合格原因,太古糖业表示应是在产品流通过程中受环境因素影响所致。

2023年2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抽检中发现,太古糖业上海分公司生产的1批次商标为“太古+图形商标”的优级绵白糖再次被检出还原糖分超标。后据媒体报道,该公司因此被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罚款6247.5元。

此外,太古糖业还曾因标签问题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据媒体报道,2017年6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食药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北京世贸天阶华润万家好来超市销售的“太古红糖”标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红糖》(QB/T 4561-2013),标签应该按照新标准实施标注,将赤砂糖与红糖严格区分,但第三人经营的“太古红糖”配料表中标示为赤砂糖,标签上却有红糖字样及红糖的介绍,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标签存在虚假内容,标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市朝阳区食药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85.37元、罚款12000元的处罚。

太古糖业不服向原北京市食药局申请行政复议。原北京市食药局维持了朝阳区食药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后太古糖业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