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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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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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

孤儿;

低保对象;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防止返贫致贫对象;

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

救助内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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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参保: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我市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对部分救助对象实行分类资助,其中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按75%给予资助。

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以及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特困人员、孤儿不设救助起付标准,给予全额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低保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4万元。

防止返贫致贫对象救助起付标准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按65%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起付标准按我市上年人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起付标准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我市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救助对象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纳入救助范围,不得重复救助。

三

受理申请的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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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直接结算。

来源:眉山民政

编辑:张思静

责编:杨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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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殷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