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保险,离婚后债权人将夫妻二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还款。近日,邛崃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借款合法有效,但属于丈夫易某某的个人债务,前妻李某某不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判令易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

易某某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26年5月离婚。2022年4月20日,易某某在某寿险公司购买终身寿险,缴费年期3年,每年保费20万元,累计已交保费60万元。2024年4月26日,易某某向贺某某出具《借条》,载明“本人易某某为购买理财保险向出借人贺某某借到现金200000元”。同日,贺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易某某交付20万元,易某某当日即将该款转至保险公司,用于支付第三年保费。

借款到期后,贺某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将易某某、李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生活,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李某某辩称,其对借款一事毫不知情,从未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贺某某也从未向其主张过还款。她指出,根据已生效的另案判决查明,截至2021年12月,易某某因房屋拆迁实际获得补偿款共计189万余元,完全有能力自行支付保费,无需对外借款;易某某购买的价值60万元理财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均登记为其个人,系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意图将现金资产转化为个人专属保险权益的行为,李某某是在2024年8月离婚诉讼中调取银行流水后才知晓此事。此外,借款发生时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自2024年7月李某某首次起诉离婚时,二人已分居两年之久,易某某不可能就大额举债与其协商。

法院认为,贺某某与易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保险公司缴费记录等证据佐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易某某应依约偿还借款。关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李某某在借款时并不知情,与贺某某之间没有形成借贷合意,借款后亦未追认;而易某某借款用于购买理财保险,明显超出夫妻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范围。至于二人在离婚诉讼中对保险现金价值进行了分割,法院明确,民间借贷纠纷与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系涉及不同主体的不同法律关系,离婚财产分割事实不能使债务性质发生改变,贺某某不能据此向李某某主张共同清偿责任。

经过审理,邛崃市法院近日依法判决易某某偿还贺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驳回贺某某对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