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寒允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八旬老人在养老院内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机构照料不周,索赔30余万元。近日,岳池县法院发布3起涉老典型案例,上述生命权纠纷案件在列。该案判决明确,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有合理边界,并非对院内老人所有意外无限兜底,法院依法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某时年82岁,患有糖尿病,经评估属于生活部分自理。子女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将父亲送入某养老服务公司入住,双方签订养老服务协议,约定由机构协助老人穿衣、洗澡、如厕,老人可自主活动。

2025年7月9日上午,张某某正常食用早餐,午餐计划在房间内就餐。工作人员送餐时发现老人呼叫无应答,当即启动应急处置流程: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通知家属,并就地开展急救。遗憾的是,张某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悲痛之下,三名子女认为养老机构未尽照护和救治义务,诉至岳池县法院,主张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岳池县法院审理查明,根据合同约定和入住评估,养老机构的护理内容是协助照料,而非全天候贴身监护。事发前老人状态平稳;险情被发现后,工作人员迅速施救、及时报医并联系家属,处置流程符合养老服务规范,已经在合理限度内履行了护理、安全保障和应急救助义务。老人死亡系自身突发疾病所致,养老机构对损害发生不存在过错。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养老服务合同的义务边界,应当结合老人身体评估等级、服务项目约定综合认定。养老机构的责任不是“无限保险”,不能只要发生伤亡后果就推定机构担责。司法裁判拒绝简单“和稀泥”式分摊责任,坚持过错与责任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