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寒允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就不能主张误工费?近日,岳池县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明确法定达到退休年龄不等于丧失劳动能力,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存在实际务工、收入减少的,误工费诉求依法应予支持,依法守护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

事故发生当日,李某某搭乘郑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正常通行,途中与汤某某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身体受伤的交通事故。岳池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对本次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了各方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因伤情入院治疗,身体遭受损伤、无法正常务工,产生多项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身权益,李某某将肇事驾驶人汤某某、相关责任人邓某某及涉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岳池法院,主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合理损失。

庭审中,案涉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原告李某某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1周岁,早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推定其不具备劳动能力,不存在务工收入,拒绝赔付误工费。

岳池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某虽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但身体状况良好,事故发生前长期在外务工,依靠自身劳动获取稳定收入。庭审中,李某某提交的外出务工证明等证据,完整印证了其常态化参与劳务工作、拥有实际劳动收入的事实。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导致其被迫停工,直接造成劳务收入减少,产生真实、客观的误工损失。

岳池县法院审理认为,误工费赔付的核心法理是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收入损失。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界定养老保障待遇的年龄标准,并非判定公民劳动能力、剥夺劳动收入权益的依据。现实生活中,大量超龄劳动者仍持续参与社会劳务、凭借劳动增收,其合法劳动权益、劳动所得受法律平等保护。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故经过、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采信。结合全案证据、过错责任比例、保险合同约定等综合因素,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各被告依法赔偿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合理损失。

法官表示

司法裁判不搞“年龄一刀切”,不会简单以“达到退休年龄”否定老年人的劳动价值。老年人退休后自愿务工、合法创收,是老有所为、自力更生的体现,其劳动权益理应得到尊重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