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公安局
威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威远县住房城乡和建设局
关于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扎实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防疫,健康养犬。犬只饲养人按照规定应当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不得遗弃、放养犬只。
二、守护环境,洁净养犬。携犬外出时,须随身携带铲子、塑料袋等清洁工具,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并妥善处置,不得放任犬只践踏小区公共区域绿地、花圃等场地,共同守护市容环境整洁美观。
三、强化约束,安全养犬。携犬外出时,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长度不超过3米的牵引绳全程牵领,主动避让老年人、孕妇、儿童;在电梯、楼道等密闭或人员密集场所,应采取怀抱、入笼等约束措施。
四、依法处罚,严肃追责。为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与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2日后,县城建成区内,遛犬未拴绳、犬只排泄物未及时清理,未接种狂犬疫苗(含无免疫标记犬只)、无人看管的散养家犬,一律按流浪犬(野犬)处置。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对流浪犬统一抓捕处置。
请广大市民自觉做到依法养犬、文明遛犬,如发现违规养犬(饲养烈性犬等)、不文明养犬行为及流浪犬,可及时向综执、公安等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1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32-8241359。
威远县公安局
威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威远县住房城乡和建设局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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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威远县公安局
编辑 | 杨 珩
责编 | 范 冉
审核 | 刘华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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