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吴冰清
10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这次的大规模系统性修订,将直面“小过重罚”“职业打假人”等争议问题。
在成都,对于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已经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系统界定。
记者从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近日,成都市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规范处置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2年。
首次系统界定牟利性职业索赔
12项因素综合研判
《暂行规定》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作出系统界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打假”“维权”等为名,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滥用投诉、举报、复议、诉讼、信访等权利,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那么,如何认定?《暂行规定》也列举了12项综合研判因素,包括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数量、次数、频率等,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求,与商品属性、正常使用周期、保质期或者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短时间内多次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购买相同、相似商品或者接受相同、相似服务,并就相同或相似事由反复多次投诉举报;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或使用同一证据材料针对不同经营者投诉举报;以牟利或扰乱正常经营为目的,频繁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仅退款等。
“虽然《暂行规定》列举了十二项综合研判因素,但也同时明确,不得仅凭单一因素就作出判断,具体量化标准将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
此外,《暂行规定》明确了不构成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四类情形,包括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或社会公共安全风险的;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的;其他经相关部门研判,不构成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的情形。
鼓励正当维权 打击恶意牟利
批量投诉可提级办理
《暂行规定》中要求,在开展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有关工作时,应当严格区分“消费者合法维权行为”与“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坚持鼓励正当维权和公益性举报,依法处置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短期内出现的大量同类投诉举报或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向市级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按规定程序提级办理或指定某一县级部门集中办理。市级行政复议机构可依法对相关复议案件提级审理。
投诉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相应的事实依据,并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具有牟利性行为特征的投诉,经综合研判认为构成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终止调解。对于同一投诉人以补充新的事实为由再次投诉的,应当与前次投诉合并处理。
《暂行规定》也特别提到了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包括对餐饮、商超、电商等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多发领域,编制专项合规指引,开展常态化法治宣传与风险提示;鼓励经营主体在受到涉嫌违法的索赔行为时,通过合法途径收集、固定证据,澄清事实、恢复商誉等。
十一部门协同
强化信息共享与行刑衔接
《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成都对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治理进入规范化、系统化新阶段。
《暂行规定》由市场监管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局、林草主管部门、商务局、文广旅局、卫健行政部门、信访局、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各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治理工作;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涉刑线索的信息互通与业务协同,统一处置尺度。
在开展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相关工作时,发现投诉举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规定,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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