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效,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领域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与合法权益,近日,遂宁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了第六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其中,涉射洪2起。
案例一
射洪市某火锅店涉嫌
在外卖平台公示虚假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火锅店开展检查,发现该店在美团及抖音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系造假,当事人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射洪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送射洪市公安局,射洪市公安局依法对该店经营者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行政处罚;美团及抖音平台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证照进行审查,不能保证平台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其违法线索已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典型意义
线上平台公示的证照必须与店铺实际持有的证照保持一致,在网络平台上传虚假证照信息属于法定违法行为。本案的查处警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务必如实上传、核验平台证照资料,不得伪造、使用与实际不符的证照经营网络餐饮,防范虚假公示带来的行政处罚风险。
案例二
射洪市某汉堡店
“三防设施”不完善、
食品添加剂无使用记录案
基本案情
2026年7月,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地漏缝隙过大,水池下水口缝隙过大,不符合“三防设施”要求;当事人无法现场提供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的使用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第五十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射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餐饮门店必须落实“三防设施”规范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完整留存记录。本案警示入网餐饮经营者一定要做好后厨硬件防护,规范建立食品添加剂台账。
案例三
大英县某网络店铺
使用他人经营资质入网
提供餐饮服务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12345热线单并开展线下核查。发现该店铺当事人2025年10月购置三轮车从事摊贩经营活动,主营焖面、扣肉饭等热食制品,至今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2025年10月21日,当事人通过罗某花费299元在“收钱吧”注册了网络店铺,从事网络餐饮服务。该店铺认证的经营者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均为他人的经营资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大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9月2日将该案件移送大英县公安局,大英县公安局已依法立案。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作为流动摊贩,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通过代办方式使用他人营业执照、餐饮备案证及经营者身份证信息注册网络店铺从事餐饮服务,破坏了网络餐饮平台经营资质审核管理秩序,损害了被冒用资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给消费者食品安全带来隐患。本案的查处,彰显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线上线下同标同质”的监管要求,有效震慑使用虚假或他人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倒逼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真实有效经营资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四
大英县某米线店使用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厨房进门左侧货架查见“餐员外四重庆风味家常菜调味料”2罐,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大英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6月4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的调味料2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过期调味料存在微生物超标风险,极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本案通过依法实施扣押、没收过期食品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督促餐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其严格做好原料进货查验、保质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原辅材料。
案例五
蓬溪县某烤鸭店
经营标签说明书
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烤鸭店冰箱内有川鸿渝精品鸭肠,生产日期标注“见封箱”,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封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6年 6月8 日,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鸭肠、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店承接线上订单,消费受众广,在后厨留存无生产日期食品原料,食品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有引发食源性的安全风险。本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作出罚没处理,警示辖区餐饮外卖商户要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后厨风险自查,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 源: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 辑:郭 敏
责 编:许竣钦
审 核:黄 志
监 制:龚 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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