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刘佳

2026年“3·15金秋购物节”公益活动已在成都启动,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成都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在成都,放心购”消费环境提升专项行动要求,依法重拳治理市场消费乱象。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成都已经查处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现将其公布,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守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在成都,放心购”的良好消费环境。

1、网络销售商品应如实标注产品信息

李某某将人工种植虫草虚假宣传为野生虫草进行网络销售案

案情简介

在江苏卫视“3·15”报道曝光某网络店铺“藏草滋补堂”将人工培育虫草宣称为“野生虫草”进行销售的当日,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对当事人线下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李某某于2024年10月30日以个人名义注册“藏草滋补堂”网店,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年销售额超过十万元。当事人从某中药行购进四川本地人工种植虫草,通过自行设计网页宣传“西藏那曲冬虫夏草”“纯野生”等内容,在客服端虚假宣称产地为西藏那曲、品种为野生,在外包装标签上打印“西藏那曲”字样,并上传与所售产品无关的他人检测报告配以“权威机构检测健康有保证”等承诺性文字。至案发,共成交1007件,销售额396158.9元,违法所得58080.9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58080.9元,并处罚款100000元。

社会影响

本案的查处,不仅快速回应了媒体曝光引发的社会关切,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而且有力打击了滋补品行业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的行业顽疾,对净化网络滋补品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同时,办案机构深入追溯虫草来源,推动了对虫草流通领域上下游的协同监管,对网络销售滋补品的经营者形成有力震慑,引导行业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如实标注产品信息,推动形成“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行业共治格局。

2、餐饮企业应当明码标价

大邑县安仁镇郝明康火锅店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店消费案

案情简介

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店消费的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吸引更多消费者到店就餐,在店外放置“荤素5角 锅底不要钱”字样广告牌,店内价格公示情况如下:“本店消费满80元,锅底免费”“荤素5角/根、大签3元/根”“锅底费30元/个”,消费者消费金额合计未满80元的需收取锅底费30元,满80元(含)以上的免收锅底费。当事人未在店外显著位置公示该优惠的完整规则(即“消费满80元才免费”,荤素实际按签根数计费且有大小签区分)。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店外广告牌公示的价格收费标准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进店消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以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社会影响

本案当事人“店内店外两套价格公示”“大字号宣传优惠、小字号隐藏限制”的做法,是当前餐饮行业中较为隐蔽的价格欺诈新形态。

本案的查处对餐饮行业长期存在的“低价引流、高价结算”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促使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公示行为。

3、网络营销应真实准确宣传商品功能

四川乾八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

成都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武侯支队执法人员对四川乾八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某平台店铺“康年严选”直播销售“阻幽门螺旋杆菌牙齿保健膏”,该场直播活动主播徐某某系当事人的临时外聘驻场主播。在该场直播中,主播在直播视频32分00秒至32分24秒和39分21秒至39分29秒期间宣称“该产品能够抑制、杀死幽门螺旋杆菌”“这款产品能把口腔里的幽门螺旋杆菌牙齿杀死,没有味了,别人也愿意跟你接近,你的小孙子、小孙女也愿意和你亲近”等。

该场直播是由当事人在私域网站开播,通过开展线下活动引流获客,组建团购微信群,群内顾客通过推送的直播链接和密码进入直播间。该场直播访客数56人,浏览量71次,共销售63组产品“阻幽门螺旋杆菌牙齿保健膏”,单组售价为19.9元,合计销售金额为1253.7元,直播结束后未将直播回放再次转发销售产品。

处理结果

当事人无法提供直播中宣传内容的佐证资料,其行为系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0元。

社会影响

本案中,当事人假借关心关爱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名义,利用“幽门螺旋杆菌”具有传染性制造焦虑,在直播中虚构功效、夸大性能,欺诈消费者。其行为直接危害老年人健康与经济安全,加剧家庭矛盾与社会信任危机,严重破坏市场秩序。

本案严格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依法严惩违法主体,彰显市场监管部门整治网络直播违法营销的零容忍态度。同时警示私域直播从业者严守《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底线,推动平台、商家、主播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营销行为,对净化网络直播生态、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实现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4、经营者不得虚构原价进行促销

四川龙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案情简介

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工作安排,对四川龙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6年1月1日起在某平台挂牌销售客房,同时标注划线价与实际执行价。2026年1月1日至6月6日期间,景观大床房、景观双床房、景观套房、豪华套房、行政套房、家庭亲子房6类房型划线价分别为444元、444元、713元、612元、843元、497元/晚/间,同期实际成交价区间分别为138—368元、160—398元、225—578元、258—388元、253—699元、160—428元/晚/间。

上述6类房型自2025年12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1日均无任何以划线价实际成交的记录。划线价系当事人自行设定,从未以该价格实际销售或作为对外报价的依据。

处理结果

当事人以从未实际成交过的“划线价”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构成《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价格系此前实际销售价格或真实市场价格,从而产生“较大优惠幅度”的错误认知,误导消费者对其真实价格水平作出错误判断,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社会影响

本案的查处,不仅有效倒逼酒店及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规范价格标示行为,明确“划线价”并非可随意标注的营销工具,折价、减价必须以真实成交价格或真实市场价格为基准,而且形成强力震慑,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效果,有效提升了辖区同类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使其纷纷自查价格标示,规范促销行为,主动纠正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等问题,营造了守法经营、诚信自律的旅游住宿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