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效,现就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家庭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自政策实施后在本市新购自住住房并装修的,在取得装修或购买建材发票两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不超过提供的装修和购买建材发票总额,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对育有二孩的缴存职工家庭同步进行适儿化装修改造提取额度增加3万元,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18万元。
对育有三孩及以上的缴存职工家庭同步进行适儿化装修改造提取额度增加5万元,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20万元。
02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家庭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自政策实施后每年可就本市名下一套自住住房凭交纳物业费发票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12个月的实缴物业费,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3000元。
以上政策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由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此前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政策与本次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次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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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全市公积金政策咨询电话
来源: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雷芮佳(实习)
审核:吴湄梅
责编:李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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