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年66岁的刘某在小区做保洁员时,被15楼装修时落下的钻头砸伤头部,后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刘某起诉涉事房屋所有人、装修人员等多方索赔165万余元后,在事发近2年后死亡。为此,其妻子和儿女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将索赔金额增至168万余元。
9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北潜江市人民法院近日公开该案一审判决书,涉事房屋的所有人、装修工程负责人及装修人员按各自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赔偿,共赔偿刘某家属94.8万余元,其先行赔偿的予以扣除。判决书还披露,在刘某受伤后,涉案人员熊某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已执行完毕。
装修人员拆墙操作不当
致钻头坠落砸伤一楼保洁员
法院认定,2023年12月起,刘某受雇于某乙公司,在潜江某小区从事保洁员工作。梅某、王某乙因所购房屋需装修,遂与王某甲联系装修事宜。
2024年3月20日,王某乙与某甲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与王某甲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而后,王某乙向某甲公司出具装修申请表,载明的装修申请项目包括不可拆除承重墙、落地墙;出具自请施工队装修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对施工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含违章施工赔偿金等。
王某乙向某甲公司交付装修押金2000元及垃圾清运费763元,某甲公司为王某乙出具装修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施工负责人为王某甲,有效期至2025年3月19日。
随后,在房屋装修期间,因涉及餐厅靠阳台方向需拆除隔墙,王某甲联系杨某到场,由杨某与梅某确定拆墙费用为1600元。杨某等人完成拆墙事务后,梅某通过某平台向王某甲转款1600元,王某甲收款后转给杨某。其间,杨某于2024年3月26日上午,邀约熊某等共4人在房屋中,在未对施工现场特别是空阳台采取设置安全防护网等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墙体拆除施工活动,熊某在使用由杨某提供的电动冲击钻施工时因操作不当,致使冲击钻钻头脱落后从房屋阳台弹出坠落,将正在1楼从事保洁的刘某头部砸伤。
因此,刘某被送往某医院,诊断为创伤性休克、急性呼吸衰竭(I型呼吸衰竭)、右侧额顶叶脑挫裂伤、额骨骨折、顶骨骨折、胸8椎椎体压缩性骨折等。当天,经家属要求,刘某转院至另一医院,后住院48天出院,出院诊断为开放型颅脑损伤特重型、急性前壁心肌梗死、四肢瘫痪、昏迷等。此后近1年时间,刘某多次住院治疗。刘某为此共计支付住院医疗费、门诊医疗费、自购药品费用、辅助医疗器具等费用等44万余元,另雇请护工护理225天支付护理费41241元,还支付救护车医疗服务转运费7704元。
在刘某治疗期间,熊某、梅某、王某甲和杨某各先行支付刘某医疗费用30000元、5000元、5000元和10000元。
经公安机关委托,2024年6月,湖北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刘某的损伤程度评为重伤二级。2024年12月,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武汉某司法鉴定所鉴定。2025年2月10日,该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刘某的损伤评定为一级伤残。
另查明,2024年11月8日,法院以熊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目前,该判决已执行完毕。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2026年3月14日,刘某死于家中。
装修人员、装修工程负责人及房主
三方被判共赔偿90多万元
法院认为,熊某在对王某乙、梅某的房屋从事拆墙施工时,因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施工场地,终因操作不当致使电动冲击钻的钻头脱落后弹出该15楼房外从高空坠落,将正在1楼从事保洁的刘某头部砸伤,熊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对造成刘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侵权赔偿责任。
王某甲作为案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负责人,对房屋装饰装修活动施工未尽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也是造成此次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造成刘某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王某乙和梅某作为案涉装修房屋所有人和管理人,在自行雇请人员对其案涉房屋的装饰装修过程中,在未确保施工场地安全防护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同意拆墙施工,未尽安全管理责任,存在一定的指示过错,应对造成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认定的基本事实,综合考量侵权人和受害人的职业、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确定熊某、王某甲及王某乙和梅某对刘某所受伤害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任承担比例为7:1.5:1.5。此外,杨某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定,本案涉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护理材料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47.4万余元。王某甲承担15%,及王某乙和梅某承担15%,即为22.1万余元。因熊某已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刘某家属主张熊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范围,应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相关规定中的物质损失。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75.12万余元不在物质损失范围内,故熊某仅在刘某家属实际受到的物质损失共计72.29万余元部分,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50.6万余元。
今年7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熊某赔偿刘某家属经济损失50.6万余元,扣除先行赔偿的3万元,还应赔偿47.6万余元;王某甲赔偿刘某家属经济损失22.1万余元,扣除先行赔偿的5000元,还应赔偿21.6万余元;王某乙和梅某共同赔偿刘某家属经济损失22.1万余元,扣除先行赔偿的5000元,还应共同赔偿21.6万余元;驳回刘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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