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曾业

谁受伤谁有理?并非如此。近日,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检察院就办结这样一起特殊案件。

该案中,乘客因琐事辱骂公交司机引发冲突,司机情绪失控致对方受伤,事发后主动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厘清双方责任,对司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监督警方对挑衅乘客予以治安处罚。

听证会现场。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供图

事件回顾:

遭乘客辱骂,公交司机冲动伤人

“乘客持续辱骂公交司机,才导致冲突发生,这名乘客是否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若违法,也应依法追责,不能只追究公交司机的责任。”今年8月,在达州市通川区检察院举行的一场故意伤害案公开听证会上,一名听证人员的发言,引发热烈讨论。

这场听证会,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后,达州检察机关落实新规要求、推动听证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治理”转变的一次实践。

听证人员讨论的案件,发生在2026年大年初一。当天,达州城区一公交车上发生司乘纠纷。事发时,公交司机向某依规停车等候老年乘客投币乘车,操作合规、并无不当。乘客李某因不满短暂等候耽误了自己上班,当场对向某进行持续言语辱骂。遭受长时间言语挑衅刺激后,向某情绪失控,出手击打李某面部并将其推倒,造成李某轻伤二级。

案发后,向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筹措3.2万元赔付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书面谅解。今年7月,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责任界定:

公开听证,认定挑衅乘客应担责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核实,向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谅解,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

为杜绝机械办案、破解“谁受伤谁有理”的认知偏差,检察机关并未简单结案,而是深挖案件起因与过错根源。

办案人员明确,公交车属于公共安全空间,驾驶员肩负全车乘客安全责任,李某无端辱骂、挑衅司机的行为,不仅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更严重干扰公共交通秩序、危及公共安全,是本次冲突的核心导火索,自身存在明显重大过错。

为公开公正化解矛盾,达州市通川区检察院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执业律师组成听证团队,公安办案人员、双方当事人全程参与。

听证会上,办案人员公示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听证员围绕过错主次、公共影响、社会导向等问题充分评议,最终一致认定:司机可依法不起诉,挑衅乘客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件结果:

双向追责,当事双方均息诉服判

在充分听取听证员意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后,达州市通川区检察院于8月6日依法对向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同时,针对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该院立即对接公安机关,确认李某多次辱骂公交车驾驶员的行为,尚未受到治安处罚。

“我们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并在建议中强调,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互殴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时,应同步审查相对方是否存在治安违法行为,避免‘只处理伤情后果、不追究行为过错’的片面执法倾向,确保过罚相当、罚当其责。”达州市通川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腾国介绍,据此,公安机关迅速对李某作出治安处罚决定。

“新修订的《规定》明确,听证意见是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要求办案部门对听证员、当事人的意见逐一研判、闭环落实。”李腾国表示,听证会上,听证员提出的追究被害人治安责任的意见,检察机关及时研判并转化为检察建议,推动听证意见从“纸面”落到“地面”,正是落实新规的具体体现。

目前,该案双方均认可处理结果、息诉服判,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