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晚,山西省临汾市蒲县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全文如下:

关于媒体报道“山西一镇政府公职人员醉驾酿事故致一对夫妻身亡,死者家属质疑事故认定主次责之分申请复核”一事,现就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2026年8月13日22时许,国道520线(临延线)临汾市蒲县段74KM+400M处发生一起致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查,蒲县薛关镇政府工作人员杜某某醉酒驾驶(147.01mg/100ml)、超速(限速40km/h实速约52km/h)且夜间未开启车灯,在国道520线薛关村东口,与推人力车过路的张某某、郭某某夫妻相撞,郭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杜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接报警后,蒲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现场勘查等调查工作,于8月22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杜某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郭某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承担次要责任。事故认定书及时送达张某某、郭某某家属和杜某某,同时将事故情况通报杜某某所在单位。目前,张某某、郭某某家属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已向临汾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交书面复核申请。临汾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已依法受理并启动复核程序,对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证据材料和原责任认定依据进行全面审查。

公安机关态度明确:醉酒驾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不袒护、不降格、不拖延。我们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步推进刑事办案与事故复核工作,复核结论将依法依规及时公开。请广大网民理性看待,尊重法定程序,不信谣、不传谣。

此前报道:

近日,来自山西省临汾市蒲县薛关镇某村村民张先生向新黄河记者反映称,8月13日晚,其父母在推人力车通过村口国道时,遭薛关镇政府公职人员杜某某“醉酒驾驶汽车、夜间视线不良情况下未开启灯光且超速行驶”撞击身亡。

“让我无法理解的是,明明是对方醉驾且不开灯又超速行驶,为何要让我父母来承担所谓‘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次要责任。”张先生表示,他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的主次责划分难以认可,认为其父母夜间在正常通过道路时很难及时发现醉驾、不开车灯又超速行驶的车辆,目前已就该事故认定书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五旬夫妻村口遭醉驾车辆撞击身亡后被认定次责

根据张先生提供的由蒲县公安局交管部门于8月22日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显示,8月13日22时24分许,杜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520线行驶至蒲县薛关镇某村东口处时,与推人力车通过道路的张某某、郭某某(二人为张先生父母)相撞,致郭某某(53岁)当场死亡,张某某(57岁)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人力车损坏。

(事发路段)家属供图

上述事故认定书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显示,杜某某血样3ml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7.01mg/100ml,杜某某所驾车辆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2.38km/h。此外,在事故认定书中关于“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中,显示“夜间视线一般;事发路段设有限速40km/h标牌”等。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事故认定书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夜间视线不良的情况下未开启车灯且超速行驶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某、郭某某夜间往返公路南北两侧(该路段无人行横道、斑马线),推人力车运送袋装柏籽通过道路未尽到观察义务,同为引发事故之原因。

此外,在关于“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中,事故责任书认定,杜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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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蒲县公安局”微信公众号、新黄河、此前报道

编辑:刘齐

审校:石洪开

监制:殷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