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凌晨,湖南衡阳发生一起惊险意外,一名小学生凌晨梦游坠楼,砸中楼下停放的宝马车,车辆损毁严重,车身定损近5万元。因车辆起到缓冲作用,孩子仅骨折、皮外伤,侥幸保住性命。原本一场充满善意的“救人事故”,却在赔偿协商阶段持续发酵。涉事学生家长在得知定损金额后态度反转,不仅要求车辆使用低价拆车件维修以压缩赔偿成本,还以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由,要求车主删除网络相关视频,否则将提起诉讼。

宝马车天窗被砸坏。网络图片

9月11日下午,《法治日报》记者获悉,目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组织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协调处理,相关协调情况尚未公布。针对双方两大核心争议,尤其是公众热议的“家长要求删除视频是否合理”问题,《法治日报》记者专访了专业律师。

据媒体披露的公开信息,事故发生于9月7日凌晨2时至3时。衡阳一名小学生在梦游状态下,自行开启家中防盗网小窗,从7楼坠落,刚好砸中楼下停放的宝马轿车。猛烈撞击导致车辆天窗、天幕整体破碎,车内座椅系统严重受损。经保险公司定损,车辆维修费用约4万至5万元。

得益于车辆的缓冲作用,此次高空坠落事故未造成孩子重伤或死亡,仅造成身体划伤和骨折,无生命危险。事发后,孩子自行走回家中,家人随即送医救治并主动报警处理。

事故初期,双方沟通十分温和、顺畅。孩子家长主动承担责任,积极对接车主周先生协商赔偿,还提出全额承担车辆维修期间的通勤打车费用。车主周先生宽容大度,当场婉拒通勤补偿,表示优先救治孩子,后续只需将车辆维修完好即可。周先生坦言,自己的车仅购买两年,此次能救下一条生命是万幸,“伤人的车常有,救人的车难见”,车辆修复后他仍会继续使用。目前车辆已进入保险定损维修流程,后续将由保险公司对接家长协商赔付事宜。

但随着定损结果出炉,双方协商态势急转直下。家长得知需赔付近5万元维修费后,态度彻底转变,提出两项争议诉求:一是拒绝使用原厂配件维修,要求用拆车件修复车辆,以此降低自身赔偿支出;二是以侵犯孩子隐私为由,要求车主全面删除网络传播的事故视频,扬言若车主拒不配合,将通过司法途径起诉维权。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拆车件一般是指从其他报废车辆上拆卸下来的二手零部件。

对于家长的要求,车主周先生表示无法接受。他认为新车使用拆车件会严重影响车辆安全性能和车辆残值,无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自己拍摄视频仅为留存事故证据,并无侵权恶意,对家长的强硬谈判方式深感无奈,双方就此陷入僵持,纠纷至今未妥善解决。

据悉,事发当晚家长已主动报警,次日车主报案后,警方第一时间核实情况、对接双方。目前孩子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车辆赔偿、视频争议等相关纠纷仍在进一步协商处理中。

针对本次事件中拆车件赔偿争议和未成年人视频传播争议两大核心矛盾,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符勇律师向记者谈了他的看法。

家长要求用拆车件维修车辆是否合理合法?符勇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事件中,涉事小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高空坠落砸损他人车辆,对应的全部财产损失,必须由家长全权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民事赔偿严格遵循填平原则,即侵权方需通过赔偿、维修,将受害人的财产恢复至受损前的原有状态。涉事宝马车仅使用两年,属于准新车,原厂配件是保障车辆原有安全性能、车况和市场残值的唯一标准。拆车件来源不明、无正规质保、存在安全隐患,且必然会造成车辆贬值,无法完全弥补车主的实际损失。

符勇强调,家长主张使用“拆车件”维修,实质上是试图单方变更履行方式,将本应由侵权方承担的风险成本转嫁给无辜的车主,这种“省钱”逻辑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的规定。车主有权拒绝低于原状标准的履行方式,坚持要求使用原厂配件或按实际修复成本进行赔偿,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

那么,家长要求删除网络公开视频是否合理合法?符勇表示,此事需严格区分车主“留存证据”和“公开传播”两种行为,不可一概而论。

符勇认为,车主拍摄视频初衷是记录事故现场、固定证据,这在法律上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理行为;如果视频仅在私人范围内保存用于后续维权,并不构成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侵犯。但是,一旦视频在网络平台公开传播,且能够识别出该未成年人的面部特征、身份信息或具体住址等私密信息,则超出了必要限度,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在此情况下,家长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关于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规定,要求车主停止传播或对视频中涉及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进行遮蔽、打码处理。

符勇强调,视频维权与车辆赔偿为独立法律关系,不宜捆绑博弈。

符勇表示,家长承担车辆全额赔偿、原厂件维修修复责任,是法定的财产侵权赔偿义务,不可免除、不可打折;家长主张删除网络公开视频,是法定的未成年人人格权、信息保护权利。

“家长可以依法要求平台、车主下架公开视频,但不能以此为筹码,胁迫车主接受拆车件维修、降低赔偿金额,更不能以起诉隐私侵权为由,要挟车主放弃合法财产权益。将未成年人保护诉求捆绑民事赔偿议价,属于过度维权,法律上很难支持。”符勇说。

符勇建议,双方应拆分争议、理性协商、依法处理。“车主可保留视频作为维权证据,同时主动下架、删除网络公开传播的视频,或对未成年人画面做打码模糊处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涉事家长需正视自身监护失职责任,摒弃低价维修的不合理要求,配合4S店使用原厂配件维修车辆,足额承担全部定损损失。若双方协商无果,可通过正规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阮占江 帅标来源|法治日报编辑|韩玉婷 朱雨晨 丁兆汝校对|王子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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