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广东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发布《新会区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意见稿,新会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圭峰(会城)全域禁止燃放爆竹。

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公共安全管理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区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将以下区域划为禁止燃放区域

(一)新会区全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

(二)圭峰(会城)全部区域禁止燃放爆竹。

禁燃区域范围详见附件,红色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余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

二、以下区域在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未定级文物本体,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工业园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住宅小区、公园、广场、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机构;

(六)山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等重点防火区;

(七)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以及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八)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例外情形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如春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或重大庆典活动期间,确有必要组织集中燃放的,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划定允许燃放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提前向社会公告。未经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燃放。

四、违规处罚依据

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批准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我区相关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件: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