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2026年6月19日,雅安市宝兴生态环境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反映,有车辆在宝兴县灵关镇磨刀村青林坪河边处倾倒泥渣。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制止倾倒行为,并与相关部门对接核实该地块性质。

经核查,该地块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宝兴县某砂石有限公司在未核实用地性质的情况下擅自将洗砂污泥倾倒于此。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启示:2026年8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固体废物。”本案中,企业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时,明知其洗砂污泥只能用于绿化造林和砖厂制砖,但企业未按相关管理要求,擅自将污泥倾倒于河湖岸线,不仅受到了行政处罚,还承担了生态损害相关赔偿费用。

广大群众若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违规线索,欢迎拨打0835-6821251监督举报电话进行反映,让我们共同守护宝兴的绿水青山、严守生态红线。

记者:马   燕

编辑:曹丽雪

责编:胡   潇

审核:桑锦/何晓云

终审: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