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异宠”风潮渐起,不少人痴迷于新奇的两栖、甲壳类小动物,甚至想从海外悄悄带回国饲养,总觉得“不过几只小生命,没什么大影响”。
然而这份侥幸的背后,既是数万元的高额罚单,更是可能击穿本土生态的安全隐患。
近日,天津海关就查获了一起违规携带活体动物入境的案件。
一名旅客乘坐国际航班抵达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入境。进境时,他未向海关进行任何申报。天津滨海机场海关关员对其携带的行李开展现场查验时,查获蛙类3只、蟹类26只,甚至在其衣服口袋中,还查获了蟹类2只,合计查获活体动物31只。
经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鉴定,涉案生物种类明确:
28只蟹类分别为:椰子蟹13只、毛足图氏蟹6只、紫陆寄居蟹6只、日本绒螯蟹2只、绒螯蟹属1只。蛙类分别为:海蟾蜍2只、日本蟾蜍1只,经鉴定均为外来物种。
该名旅客的的行为已明确违法,携带28只蟹类构成进境动植物未报检的违法情形;携带日本蟾蜍、海蟾蜍不仅构成了动植物未报检,并且构成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违法情形。
最终
海关依法对涉案活体动物进行了处理
并对旅客处罚款8.1万元
宠物虽小,但违法成本却极高:
1.动植物检疫物未报检
旅客携带蟹类入境未报检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进行处罚。
2.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旅客携带的外来物种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3.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除了行政责任外,还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第九条对【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进行了修改,明确了“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两次以上”,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很多人可能会疑惑:不就是带几只青蛙和螃蟹入境,怎么就违法了,处罚就这么严重?这起看似“小众”的案件,背后却事关国门生物安全这条不可逾越的底线。
编辑丨王彦淇
来源丨今晚报 照片由天津海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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