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人:王德琴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西郊人民法庭庭长、一级法官

整理:本报记者 孙立昊洋

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十余年,我时常遇到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有的虽然损失严重,但各类保险齐全,依法判决后可以及时赔偿;有的仅轻微剐蹭,双方斗气闹到法院,经过调解,也能较快结案。可前不久办理的一起案件,却让我印象颇深、感慨万千。

这是一场典型的“无碰撞”式车祸,也称为“无接触交通事故”。事故给一位当事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责任一时又难以认定,双方矛盾较为尖锐。办理完这起“棘手”的案件,我更加明白:基层法官办案,从来不只是法律文书里的白纸黑字,更是藏在解纷背后的释法明理与温情感化。

漫画:李晓军

乡间事故各执一词

时间回到2025年9月的一天,年过六旬的王某骑着两轮摩托车正常行驶在一条乡间小路上。在她的前方,同样年过六旬的李某驾驶着三轮载货摩托车同向而行。

因赶路心切,李某车把一歪,想在并不宽阔的道路上变道超车,谁知对向车道突然驶来车辆,慌乱中,他只得猛地将车拐回原车道。这让身后的王某反应不及,她的车身瞬间失控,整个人重重摔在水泥路面上。

王某随即被送往医院,诊断结果让人揪心不已:开放性颅脑损伤、胸椎体压缩性骨折,还有多处挫伤。王某住院治疗长达57天,最终被鉴定为九级伤残。那个曾经能下地干活、操持家务的老人,自此落下了残疾。

事发路段地处农村偏僻地段,没有道路监控,也缺少目击证人,交警部门反复勘查现场、多次询问事故双方,却终因证据有限,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我的车都没触碰到她,是她自己骑车不稳摔倒了,我觉得自己冤枉。”李某认为自己属于正常变道,不应当承担责任。

可浑身伤痛的王某满心不甘:“我正常骑车,是他突然‘别’过来,要不是我反应快,肯定撞上了,搞不好我伤得更严重。”

一边是身心俱损的王某,一边是坚持己见的李某。没有事故责任认定,双方又各执一词,万般无奈下,王某走进了法院,主张李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7.2万余元。她说:“我实在是没办法了,法院一定给我评评理!”

反复翻看材料后,我心里沉甸甸的。两位老人素不相识,更无冤无仇,因为一次出行中的疏忽与侥幸,不仅酿成大祸,还成了难解的“死结”。为厘清案件的基本事实,我逐一核对证据材料,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事发经过,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多次到案发现场实地勘查。

我还记得,当时,我在脑海里把那条乡间小路重新走了很多遍:李某超车的位置、速度、方向,王某骑行的轨迹、距离、反应时间——所有细节像拼图一样慢慢合拢归位。

很多人都认为,车祸发生的前提一定是碰撞接触,其实不然,道路上人为形成的危险环境也可能引发事故。因此,这不是一场意外,而是一次事故。

被告李某错误地判断了超车时机,超车失败,又慌忙选择归道避险。他的不规范操作,实实在在地给后方的王某制造了难以躲避的危险。

原告王某自身存在的过错也不能忽视:无证驾驶、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中多次分心观望——这些在她看来“无关紧要”的细节,在危险降临时,成为扩大自身伤害的重要因素。

多方联动融情入理

法律的天平,不会因“看似弱者”的理由倾斜,它完全依据事实,严格遵循规则。交通事故没有责任认定,不代表不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要做的就是根据双方的行为明判是非、厘清责任。

在基层办案多年,我深知,处理乡村纠纷既要讲法律规定,也要顾乡情邻里。我特意邀请了两名“法律明白人”参与调解,他们熟村情、知民意,对两位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也比较了解。

第一次组织双方到庭调解那天,我先安静地倾听了两个人的讲述。

首先发话的是李某:“王法官,我都说了很多次了,我们就没有碰上,不然我肯定有感觉对不对,打官司要讲证据,张口就是20万,这不是讹钱么。”说罢,他满脸不屑。

王某听后立刻针锋相对:“这不是你家的马路,想咋走就咋走,你变道也不打转向灯,就是你的责任,现在把我害成这样,赔偿一分都不能少!”想起自己的不幸遭遇,王某流下了眼泪。

眼见双方情绪激动,存在矛盾激化的风险,我们迅速调整了工作思路。我围绕被告李某“无碰撞即无责任”的错误认识,结合全案证据展开针对性释法明理,提出了责任分担的依据;两名“法律明白人”立足乡村实际,疏导两位当事人的情绪,消解怨气。法理融着乡情,慢慢软化着双方紧绷的神经。我又当着双方的面,逐条讲解了交强险的赔付规则,逐项核算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经过多轮调解沟通与释法说理,王某与李某虽然对赔偿金额依旧存有分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二人对裁判逻辑、责任划分有了一定的心理预期,心里的秤渐渐稳了。

情理兼具案结事了

最终,综合事故成因、双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认定李某与王某对本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并核定王某的损失总计26.2万余元。其中医疗相关费用3.7万余元,由李某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付1.8万元,剩余部分按50%赔付;伤残相关损失22.4万余元,由李某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付18万元,剩余部分按50%赔付。

判决书写完的那天,我思考了很久:是非已经厘清,但案件真正的终点,是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抚慰人心。所以,在依法判决后,我特意留出时间和两位当事人聊了聊。

“李大哥,现在做点小生意不容易,当天你就是着急去进货这才出了事,以后一定要吸取教训,再着急也要遵守交通规则。我和村里沟通过了,帮你宣传宣传,打开销路,挣了钱咱先把医疗费赔了。”我对李某说。

李某低声说道:“谢谢法官替我操心,我先想办法找亲戚朋友借点钱,后面我边挣钱边赔偿。”

我又转头安慰王某:“大姐,这病咱慢慢养,不能着急,钱的事法院已经给你算清楚了,该赔给你的,一分也不会少,后面有啥困难了可以找法庭,我们和村里一起给你想办法。”

“感谢法院帮我解决了大问题,以后我出门一定注意安全。”王某点点头,显然松了一口气,主动握住了我的手。

离开法院的时候,两人没有握手言和,但是我记得他们彼此对望了一眼,两人眼中已经没有了开庭时针锋相对的怨气。我知道,这件案子到这里,终于算是真正了结了。

解题经验

基层法院接触的大多是普通群众,处理的一般是街头巷尾的矛盾纠纷。在我看来,我们审的是案件,抚的是人心,守护的是和睦。在这场没有发生碰撞的车祸中,要让当事人明白,道路交通的底线不是“不撞就行”,而是心存敬畏、行有所止。

复盘这起由无接触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我对人民法庭办案,尤其是涉乡村道路交通安全案件的办理,有了更为清晰的工作思路。

第一,基层办案,要破惯性认知,更要立规则共识。农村交通事故中,有的当事人凭借生活习惯判断对错,认为“没有碰撞就没有责任”,往往忽视了危险驾驶行为与避险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类案件如果简单一判了之,虽然程序合法、结果无误,却难以让当事人服判息诉,更无法纠正部分当事人的错误认知。基层司法工作不只是解决个案纠纷,更肩负着教育引导、规范乡风的职责。只有穿透案件表象,找准侵权成因,破除惯性认知,树立规则共识,才能在定分止争的同时,为乡村安全出行明晰规则导向。

第二,公正裁判,要靠法理支撑,更要靠乡土赋能。乡村纠纷根植乡土、源于民情,单纯依靠“法言法语”往往难以消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要改变“坐堂问案”的传统模式,充分发挥村居力量,邀请“法律明白人”参与案件办理。依托本土乡情民意、熟人社会优势,用老百姓听得懂的“乡音”释法说理,既严格依法精准划分责任、核算损失,守住公正司法底线,又兼顾当事人身心现状、生活困难柔性化解,真正实现法理刚性与司法温情的有机融合。

第三,司法审判,重在精准断案,贵在源头治理。乡村道路路况复杂、监管薄弱、老年人出行隐患较多,任何细微的疏忽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对于交通事故案件的办理不能止于一纸判决,更要立足前端化解、源头预防,将案件作为一次风险警示、普法宣讲,通过审理一案治理一域,纠正乡村出行不文明行为、普及道路安全理念,从根源上减少同类事故发生,以司法之力守护群众出行平安。

来源|法治日报编辑|宋胜男 朱婵婵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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