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何馥君

近日,湖南长沙宁乡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用户李某向上海某科技公司充值1000元用于购买推广服务,因平台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账户误到账26419933亿余元平台充值货币,其后李某挥霍消费25万余元,被平台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款252281.31元。

面对“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消费者能否心安理得据为己有?平台是否有权冻结账户?针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消费质量报记者咨询了专业律师。

案件回放

平台工作人员失误,用户账户惊现天文数字

李某因自身网络经营店铺的营销推广需求,多次向上海某科技公司购买推广服务。李某向该公司平台充值后,便可使用该充值金额在平台消费,购买相应服务内容。

2025年9月27日,李某向该公司转款1000元用于平台充值。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将他人的账号ID号“2641993383745792”作为充值金额录入,使李某账户出现巨额余额。其后,李某将充值金额用于平台消费。2025年10月17日,上海某科技公司发现该错误后立即对李某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并将其账户上剩余的款项予以扣回,同时要求李某全额返还超额消费款项。被拒后,该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上海某科技公司的错误充值行为,事实上让李某获得不当利益,扣除本人充值1000元后,李某实际使用252281.31元,故判决其支付该不当得利款。目前该案已生效。

律师解读

不当得利事实成立  消费者莫因“贪小”失大

针对该案引发的热议,记者采访了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朝锐,对五个核心法律问题逐一解读。

焦点一:何为不当得利?构成需要满足哪些要件?

李朝锐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利,受损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构成需满足四个要件:一方获利、他方受损、获利与受损有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根据。本案中,李某获得超额充值,平台受损,二者直接相关,且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焦点二:用户“不知情”或“被动接收”能否成为免责理由?

对于李某“是你充错的,凭啥我还”的辩称,李朝锐明确表示这一观点不成立。“不当得利成立不以主观状态为前提,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只有得利人为善意(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且利益已不存在,才可不返还。但本案金额巨大,任何理性人都会察觉异常,李某显然‘知道且应当知道’,且已超额消费25万余元,剩余款项仍在,其抗辩不成立。”李朝锐表示。

焦点三:虚拟充值货币能否成为不当得利的标的物?

对于这个问题,律师向记者介绍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法定货币由国家信用背书,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而虚拟充值货币是特定平台内部的交易工具,仅限平台内使用,其价值依赖平台运营和用户认可。“本案中,虽然充值金额在线上仅为虚拟的交易数字,但李某可将该充值金额用于与人民币同等价值的消费,即1元充值货币等同于1元人民币的消费力。李某实际消费的金额直接导致公司遭受了相应对价损失。因此,完全能够成为不当得利的标的物。”

焦点四:平台是否有权冻结账户、扣回剩余款项?

对于“平台单方面采取冻结账户、扣回款项等措施是否合法”的问题,李朝锐从两个层面进行了解读:

“首先,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虽然该条直接规范的是违约方与守约方之间的关系,但其背后的法理——当事人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对扩大的损失不得主张赔偿——具有普遍的适用意义。”

“其次,用户在注册平台账户时,通常需同意平台的《用户协议》或《服务协议》。如果协议中明确约定平台在发生误充值等情形时有权采取冻结账户、扣回款项等措施,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平台的行为具有合同依据。”他补充道。

焦点五:金额特别巨大是否影响法律处置?

李朝锐介绍,从法律定性上看,金额的大小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只要满足‘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与受损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依据’四个要件,无论金额大小,均构成不当得利。

“但金额巨大可能对得利人主观状态的认定产生影响,面对天文数字般的到账金额,任何一个理性的正常人都不可能认为这是‘正常’的充值结果。因此,用户‘不知情’的抗辩在金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几乎无法成立。”李朝锐补充道。

李朝锐提醒:不当得利不以得利人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核,也是社会交往的基本准则。对于收到的明显不属于自身的钱款或虚拟财产,公民应秉持诚信原则及时返还,拒不返还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莫因一时贪念,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