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近日,安徽一小区业主为节省电费、独享电梯轿厢空调冷气,用椅脚卡住电梯门,将公共电梯当作个人纳凉空间,导致电梯无法闭合、长期滞留楼层,严重影响其他业主通行。面对邻里劝说与物业人员多次劝导,涉事女子拒不整改,直至民警现场劝解才恢复了小区通行秩序。

该事件引发热议,小区公共资源使用边界及违规占用的法律责任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本报记者采访了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祥,对此进行解读。

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电梯

涉嫌民事侵权

“业主临时使用电梯等候他人、短暂挡门不属于侵权,但长时间人为锁闭、排他占用,超出合理使用限度,涉嫌构成侵权。”孙文祥表示,该女子行为绝非简单的邻里小事,已触碰法律红线。

电梯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并非个人私有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业主依法负有不得侵占、妨害,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义务。该女子擅自占用、锁死电梯,致使其他业主无法正常使用,已经侵犯业主共有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倘若造成电梯非正常损耗、设备损坏,还需要承担相应维修、更换费用。同时,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涉事女子为一己私利阻碍整栋楼业主通行,已经违背了相邻关系‘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基本准则。”孙文祥指出。

涉嫌扰乱公共秩序

可处以行政处罚

孙文祥表示,这种霸占电梯的行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虽然小区电梯不完全等同于该条款所述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其认定为公共通行设施。孙文祥认为,涉事女子用椅子卡门,妨害全体业主使用公共电梯,可认定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到场民警或基于柔性执法考虑优先劝导化解矛盾,而未采取行政处置措施,但这并不代表其行为合法,相关部门仍可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遭遇类似情形

可固定证据合法维权

现实生活中,不少业主存在“公共资源不用即浪费”的错误认知,私占楼道、消防通道、公共绿地、电梯等公共设施的现象屡禁不止,极易引发邻里矛盾。

对此,孙文祥建议,广大业主遇到同类侵权行为,务必保持克制、理性维权,切忌以暴制暴、激化矛盾。业主发现他人违规侵占公共资源,可第一时间通过拍照、录像固定完整证据链,及时向物业公司、业委会或属地主管部门反馈投诉;现场劝阻、物业调解无效的,果断报警求助。针对持续性侵权行为,业委会或受侵害业主可依据民法典及小区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孙文祥提醒,公共空间贵在共享,邻里相处重在守规。小区电梯、公共绿地、楼道等公共设施,是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载体,绝非个人独享的私人领地。贪图一时便利、任性独占公共资源,看似是小事,实则失德又违法,不仅破坏小区居住秩序、伤害邻里关系,更会触碰法律红线,承担相应民事、行政责任。邻里和谐需要彼此包容、相互体谅,公共秩序需要人人遵守、共同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