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源剑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近日,攀枝花中院对一起保洁员上班途中横穿马路遇车祸身亡的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用人单位上诉,维持工伤认定结论。该案历经行政复议、两级法院审理,四方当事人对簿公堂,最终以司法裁判厘清了“合理路线”“责任边界”“审查标准”三大核心法律问题。
早班路上的意外变故
刘某是攀枝花市某物业公司的保洁员,服务于某小区项目。作为一线保洁岗位,她需赶在居民早高峰前到岗开展工作,早班通勤是常年的工作常态。
2023年12月的一个清晨,冬日的天色尚未透亮,事发路段路灯照明条件不佳。刘某步行赶往工作小区途中,横过城市道路时,与驾驶人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迎面相撞。事故造成刘某身受重伤,送医半个多月后不幸离世。经公安交管部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出具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李某行经视线不良路段时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通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未走人行横道横过道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24年12月,刘某的家属向攀枝花市仁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25年3月,该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这份认定并未平息争议。涉事企业对结论不予认可,先是向仁和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认定后,又以人社局、区政府为被告,死者家属为第三人,向仁和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场围绕“通勤违规算不算工伤”的法律博弈正式拉开。
企业提出三项异议
庭审中,用人单位抛出三项核心抗辩,直指工伤认定的合法性,也道出了此类案件的普遍争议焦点。
其一,“合理路线”之争:违法穿行是否属于通勤范畴。企业主张,刘某未走人行横道,跨越道路绿化隔离带、双黄实线横穿机动车道,其通行路径本身违反交通法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路线”,不能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其二,责任划分之争:次要责任认定能否被推翻。企业提出,刘某突然闯入机动车道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疑似碰瓷或自杀,应当自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有失公允,工伤认定据此作出必然结论错误。
其三,行政程序之争:工伤认定是否审查缺位。企业认为,人社部门仅直接采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未对通勤路线的必要性、合理性独立开展实质调查,属于认定程序不当、证据不足。
三项抗辩层层递进,本质上是对工伤保险制度立法本意、行政认定审查边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深层追问,也让案件的裁判超越了个案本身,具备了规则指引的价值。
两级法院明法析理
针对核心分歧,攀枝花市仁和区法院一审逐一回应。
关于“合理路线”的认定标准,法院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上下班途中”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合理时间、合理目的地、通勤目的,而非苛求劳动者必须选择最合规、最完美的通行路径。法院在裁判中指出,“合理路线”指向的是居住地与工作地之间的通勤关联,而非道路通行行为的合法性评价;刘某横穿马路的行为虽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但该行为发生在通勤过程中,并未改变其上班出行的核心目的,不足以否定“上下班途中”的法律定性。企业将“路线合规”等同于“路线合理”,是对法律条文的狭义解读,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初衷。
关于事故责任与主观过错的认定,法院强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工伤认定中判定责任的法定依据,非经法定程序撤销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认定书已明确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工伤认定前提;企业主张死者存在碰瓷、自杀等故意行为,全程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单方主张不足以推翻专业机构的责任认定。
关于工伤认定的程序合法性,法院核查确认,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法调取了事故认定书、诊疗病历、劳动关系证明、通勤路线核查材料等多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已履行法定调查核实职责,并非单纯采信交警结论,认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用人单位全部诉讼请求。企业不服提起上诉后,攀枝花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裁判尺度得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清晰地回应了社会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劳动者的轻微交通违法,并不必然剥夺其享受工伤保险保障的权利;而司法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也绝非对违法行为的纵容。
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是社会共济,企业试图以“劳动者有过错”“路线不标准”等理由规避工伤责任,既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获得支持。对于企业来说,唯有主动参保、规范用工,才是兼顾职工权益与企业发展的正道。对广大劳动者而言,该案更是一记深刻的安全警示,遵守交通法规、主动防范风险,才是对自己和家庭最负责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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