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同步废止,而森林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单行法继续有效。

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走的是一条与民法典不同的编纂路径——“适度法典化”。

文|《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责任编辑|肖莎

视觉编辑 |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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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于文轩全程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他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生态环境法典调整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的法制基础不同,在将其中的法律规范纳入法典时,需要采用不同的立法技术。同时,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实践发展较快,法律规范的更新速度也比较快;在现行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中,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发展程度也不同。”

“在此情况下,‘适度法典化’编纂模式很好地适应了这些特点,可以在确保法典内容的相对稳定性的同时,为进一步的立法和法律实施留有足够的空间,符合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实际需求。”于文轩说。

2026年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时指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采取了适度法典化的模式,分三类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类情况: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等10部相关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法典。法典编纂出台后,这10部法律不再保留。

第二类情况:将现行的有关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20余部法律,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法典之中。这些法律在法典编纂出台后将继续保留。

第三类情况: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在目前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的情况下,在法典中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以体现法典的时代性、前瞻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规划室主任施春风在“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发表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的立法技术创新》提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启动时,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有30多部,另有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规范体系庞大,且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制度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需要为未来发展留出制度空间。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理论研究现状和工作实践情况,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采取了“适度法典化”的模式。

02

“双法源”格局得以形成

在生态环境法典“适度法典化”编纂模式下,“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格局得以形成。

于文轩补充道,“适度法典化”编纂模式在提炼“要旨要则”、实行“双法源”等方面体现得尤为显著。“要旨要则”是指体现生态环境法治需求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基于“双法源”立法技术,法典归纳、整合、优化并纳入有关领域法律的要旨要则,而不是取代单行法律。这样,与单行法相互呼应配合、协同,形成完整的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其他法律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有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下一步,在生态环境法典适用过程中,应如何处理“法典+单行法”关系,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于文轩表示:“实践中涉及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的案件时,不能只查法典,也不能只看单行法,应基于法典的立法主旨,在相关领域中妥善处理与单行法律的具体规定相关的内容。同时,还应在把握法典规范体系的整体逻辑和各编章逻辑的基础上,深入理解相关部分中法条内容之间的关联性,在此基础上准确地适用法典条文。”

03

主管部门的“五统一”职能

此外,生态环境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

中国政法大学二级教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监事长王灿发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此前法律中虽有“统一监督管理”等表述,但从未将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监测评估特别是督察问责一并纳入。这是我国在法律上第一次系统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五统一”职能,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里程碑式制度设计。

在王灿发看来,“五统一”职能,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支撑、有机统一的整体,五大职能各有侧重、各有明确内涵,共同构成了生态环境部的核心监管体系。

“其中,统一监督管理是核心统领,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是顶层设计,统一监测评估是数据支撑,统一监督执法是实施手段,统一督察问责是保障措施,五大职能相辅相成、协同发力,共同实现生态环境的系统治理、科学治理、依法治理。”王灿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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