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罗安舒

8月25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面向社会公布第一批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这批案件涵盖冒用厂名厂址、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罂粟碱等有毒有害物质等多类突出违法行为,涉及生产、加工、销售全链条,多名涉案人员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部分案件已进入起诉阶段。

案例1  海南涛升供应链有限公司冒用厂名、伪造厂址案

2025年11月,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宗某生鲜门市部开展专项检查,现场查获无检疫合格证明的冷冻猪板油9798.55公斤,并于次日在该门市部冻库查获同款问题猪板油1020.6公斤。经检测,产品各项安全指标均符合标准。

经查,海南涛升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5年9月至10月,从海口本地猪肉摊贩处购进经检疫的生鲜猪板油,自行完成清洗、分装、冷冻、包装等工序后,违规使用伪造厂址、冒用他人厂名的外包装进行销售,分2批次将上述猪板油配送销售至涉事生鲜门市部。

2026年2月15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2138.0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达州市通川区某猪肉摊位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生鲜猪肉)案

2026年4月2日,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公安局开展民生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在朝阳农贸市场生鲜猪肉销售区域,查获摊位经营者郑某及其工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规向待售生鲜猪肉涂抹碳酸氢钠(食用苏打粉)。

经查,当事人知生鲜猪肉严禁添加食品添加剂,仍为掩盖猪肉失水、发粘的劣质品相,在猪肉分割加工环节违规使用碳酸氢钠并对外销售,且未按规定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台账,经营管理不规范,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尚未销售的涉案猪肉。

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罗某、翁某等人生产、销售猪肉冒充牛肉案

2026年5月13日,绵阳市游仙区市场监管局巡查时发现,一肉制品经营者无法提供检疫证明,且弃物逃逸,现场遗留疑似染色、来源不明的肉制品及相关经营工具。执法人员立即联动公安机关追查,成功抓获罗某、翁某二人,查处一无证无照加工窝点,现场查获肉制品100余斤及牛油香精、柠檬黄、柠檬酸钠等各类食品添加剂。

经查,自2025年5月起,罗某伙同翁某为牟取非法暴利,从安州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种(母)猪肉,在非法加工窝点内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制成假冒牛肉制品,销往菜市场和居民小区,涉案金额超百万元。

因涉嫌刑事犯罪,绵阳市游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罗某、翁某提起公诉。同时,执法部门顺线追查,于2026年5月21日将上游供货商安州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相关违法线索移送至属地监管部门,并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实该公司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人员已被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4  全某生产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案

2026年3月24日,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网购的风干牦牛肉实物与产品标注不符。经查,全某从网络渠道购进鸭肉干及风干牦牛肉外包装、标签,私自以鸭肉干换装冒充风干牦牛肉,在其运营的两家淘宝网店对外销售,涉案销售金额10万余元。执法部门先后两次对涉案产品抽样送检,所谓“风干牦牛肉”鸭成分占比高达97.23%,实质为鸭肉制品,属于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

因全某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立案调查。目前,案件已移交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待公诉。

案例5  盐边县全兴羊肉米线店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3月10日,攀枝花市盐边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对盐边县全兴羊肉米线店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对店内的羊肉汤料、自制调料开展吗啡、甲基安非他明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快检,结果均显示阳性。

经专业检测,店内自制调料检出可待因、吗啡、那可丁、罂粟碱等有毒有害物质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羊肉汤料中吗啡被定性检出。2026年3月18日,盐边县市场监管局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查扣涉案自制调料0.27公斤。因涉嫌刑事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处于检察院起诉阶段。

案例6  青白江区旺牛旺食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6年5月,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辖区银犁农产品冷链交易批发市场内青白江区旺牛旺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40件在售牛产品外包装标注国内生产企业及资质信息,但内袋仅标注外文、无规范中文标签,且未按规定标注速冻属性,标签标识不合规。

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采取强制措施,并于次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渠道私自购进涉案牛肉对外销售。经协查确认,该批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企业早已注销,相关厂家、资质信息均为虚假。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对应的检疫合格证明、海关报关单及检验报告等合法溯源资料。因当事人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2026年6月12日,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查处。

案例7 泸州市龙马潭区良兴食品厂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6年1月21日,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食品安全巡查中发现,泸州市龙马潭区良兴食品厂(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原料加工肉制品,当场查获过期冷冻兔肉原料、正在腌制加工的兔肉制品、腊猪脚半成品,并查扣其违规使用的含诱惑红复配水分保持着色剂,该类着色剂严禁用于腌腊肉制品生产加工。

经抽样检验,涉案腊猪脚检出腌腊肉制品禁用添加剂,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同时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两项违法行为,叠加重复违法情节,社会危害性及主观过错明显。目前,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没收全部过期食品原料、涉案肉制品及违规食品添加剂、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