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法治周末》记者 管依萌
责任编辑 | 王京仔
视觉编辑 | 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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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名配音演员在社交平台发声,称自己的声音未经授权却被AI漫剧“偷”了。与此同时,多名艺人也出现了在AI漫剧中疑似被“融脸”的现象。
此外,除了具有明显大众辨识度的公众人物之外,素人公开发布的个人照竟然也出现在了AI漫剧中,从穿搭配饰到脸型发饰高度相似。AI漫剧发展如火如荼的同时,配音演员、国产游戏、演员圈相继成为被侵权的“重灾区”。
然而,与对侵权现象较为漠视的现状相比,更值得警惕的是,被侵权者维权路径的受阻。对此,《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苟博程。
01
AI漫剧的侵权乱象
Q:记者:AI漫剧的侵权乱象有哪些?
苟博程:首先,是人格权侵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面部特征、声纹制作AI角色,导致肖像可识别性或声音可识别性成立,直接侵害自然人的肖像权与声音权。
其次,是著作权侵权。盗用影视剧、网文IP的核心剧情、画面作为训练数据或直接生成内容,侵犯原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Q:记者:相关黑色产业链是如何运作的?
苟博程:分为三步。第一步,素材抓取。从官方或非官方渠道购买付费AI短剧后盗录、翻录作品;非法爬取全网影视、动漫资源作为训练数据,规避平台技术保护措施;利用盗取素材训练AI模型,通过提示词生成高度仿真人脸/声纹内容合成制作。
第二步,批量售卖。低价打包出售侵权素材包(如0.85元AI短剧素材包含5万余部短剧),通过网盘链接或“全网搜剧网址”分发。标榜“包过审”“按需定制”,实则未获任何授权。
第三步,流量变现。将侵权内容上传至短视频平台,通过广告分账、付费点播获利。部分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放任侵权内容传播。
Q:记者:认定AI漫剧侵权行为的核心标准与认定难点是什么?
苟博程:核心标准为“可识别性”。直接认定侵权的情形为AI生成角色与当事人五官、表情高度近似。界定方式是以一般公众或特定圈层能否将AI生成内容关联至特定自然人为判断依据,不要求完全一致。综合考量音色、语调、面部轮廓、使用场景、账号标签等外部因素。“微调五官/声线”仍构成侵权。司法实践明确:肖像权保护不以“完全一致”为前提。若微调后角色仍能被公众识别为特定自然人,即满足“可识别性”标准。
侵权行为的性质往往与使用目的和主观意图挂钩。如果制作方未经授权,将高度还原的肖像与声音用于商业牟利(如赚取广告费、充值收益等),其侵权性质更为恶劣。特别是在同时复刻面部特征与声纹的情况下,法律界普遍认为这属于“明知故犯、刻意为之”,主观恶意比单纯的偶然“撞脸”严重得多。
认定难点在于三点:其一,侵权发现难。训练数据获取隐蔽,权利人难以主动察觉作品被用于模型训练。其二,举证责任重。权利人需证明训练数据包含其作品、生成内容与原作存在因果关系,技术门槛远超普通用户能力。其三,赔偿计算难。需量化训练行为对下游内容的替代性损失,缺乏成熟量化模型。
02
发现侵权的维权路径
Q:记者:如何划定AI漫剧侵权行为的边界?
苟博程:一是肖像权边界。以“可识别性”为核心标准。AI换脸或融脸侵权的认定,并不要求生成的虚拟面孔与真人完全一致。即便标注了“AI生成”或“个人二创”,也不能成为免除侵权责任的挡箭牌。
二是声音权边界。自然人的声音具有人身专属性,属于受法律严格保护的人格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采集其声音素材用于AI训练、音色合成,只要生成的AI声音在音色、语调、发音习惯等方面具备“可识别性”,能够指向特定自然人,同样涉嫌侵犯他人的人格权益。
三是著作权边界。司法实践认定,AI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在于是否有“人类智力投入”。如果用户在剧本构思、镜头安排、参数设置等方面具有主导性创作,AI仅作为工具,该短剧可被认定为作品。反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他人创作的AI短剧进行翻录、复制、售卖等行为,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甚至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Q:记者:如有人发现面部和声音被“偷”了,该如何维权?
苟博程:首先,要固定证据。确权前置:通过平台对原创内容进行版权认证,留存创作底稿、提示词记录等。侵权取证:使用权利卫士App录屏取证,关闭无线网络、清理后台后,完整录屏侵权内容播放页、用户信息、传播数据(播放量、评论)。重点固定:AI生成参数(模型类型、训练素材来源)、侵权内容与本人特征的比对证据。
其次,是界定传播范围与赔偿主张。传播范围:通过平台后台数据或电子证据平台调取用户IP、转发路径、播放量造假记录。赔偿依据:以侵权内容实际获利或权利人合理许可费为基准,恶意侵权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普通人维权可初步举证“可识别性”,后续举证责任转移至侵权方。
03
建立全流程审核机制
Q:记者:AI漫剧行业该如何治理相关乱象?
苟博程:当前行业缺失相关具体标准,训练数据来源规范缺乏统一授权机制,中小团队依赖盗取素材训练模型。
要对AI内容标识强制要求,同时进行全流程审核机制。平台建立标识义务与审查责任,平台在AI漫剧的传播链条中同样负有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平台在检测到疑似AI痕迹或收到AI生成声明时,必须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提示,不得恶意删除或隐匿标识。另一方面,平台对明显存在AI深度合成且涉嫌侵权的内容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及审核责任,若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需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强化平台审核义务,要求平台对高辨识度人物内容核验完整授权链,而非仅形式审查。
要从源头治理,强制训练数据合规审查,要求模型开发者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禁止使用盗录、爬取数据。同时,建立行业授权池,由行业协会牵头整合肖像、声纹授权资源,降低中小团队合规成本。
技术与制度协同,上线前,平台需核验完整授权材料,对高辨识度人物内容人工复审。传播中,通过AI识别+人工复核监测换脸/仿声内容,强制标注“AI生成”。侵权后,建立跨平台线索共享机制,避免单部作品个案处置。
此外,要立法明确责任边界,将训练数据合法性作为AI内容免责前提,“技术中立”不能成为侵权借口。构建“利益再平衡”机制。仅对极小范围AI使用行为绝对禁止,为合规应用设定清晰对价规则(如微短剧按流量支付肖像授权费)。
AI合成短剧的创作与传播必须建立在尊重原创、获得授权的基础上。技术门槛的降低不应成为践踏法律与伦理底线的借口,任何试图利用AI技术“移花接木”进行商业牟利的行为,都面临着明确的法律风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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