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重于泰山
事关人民福祉、发展全局
近期
温江区多部门开展
安全生产问题隐患
“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行动
为进一步筑牢安全防线,区文广体旅局聚焦“网红耍水地”开展专项行动,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坚持“零容忍、严整改、强警示”原则,推动责任主体举一反三、立查立改。现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隐患进行集中曝光,请各社会单位引以为戒,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共同筑牢安全防线。
案例一
问题单位:鹿尔花园
问题隐患:
1:建筑物内部消防照明系统电源故障
2:厨房内控制开关无防护措施
违反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电气控制设备》(GB/T 3797-2016)6.5.1.1.3之规定。
危险分析:
1.建筑内部消防照明电源故障,火灾发生时人员无法快速辨识逃生路线,延误撤离时机,同时阻碍救援人员搜救,大幅加重人员伤亡风险。2.设备长期处于油烟、水汽侵蚀环境,油污积水渗入开关内部可能导致线路短路、漏电,存在触电风险;油污堆积如果遇到电路打火极易引燃,从而引发厨房火灾。
责任追究:责令立即整改。
整改前
整改后
整改前
整改后
整改情况:已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排查电源故障,增设防护措施。
案例二
问题单位:斯澜航海俱乐部
问题隐患:现场未设置卡丁船项目安全须知
违反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水上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GB/T 18168-2017)4.1.17之规定。
危险分析:现场未设置卡丁船项目安全须知,游客无法明晰参与禁忌、防护要求及游玩注意事项,易发生违规参与、危险驾驶等行为,大幅增加船体倾覆落水、人员溺水等事故发生的风险。
责任追究:责令立即整改。
整改前
整改后
整改情况:已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增设安全须知指示牌。
案例三
问题单位:江安河生态漂流
问题隐患:未见设备日常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违反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危险分析:漂流设备不规范进行日常检查、维修、保养,易造成船体破损、部件老化、防护设施失效等隐性缺陷,设备“带病”运行;大幅增加漂流过程中发生船体开裂、倾覆等故障险情,提升游客人身伤害事故风险。
责任追究: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后
整改情况:已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完善设备日常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
安全科普
水上项目游玩安全须知
◆在游玩前,注意观察水上游乐设施的“乘客须知”,特别是对身高、年龄、体重及身体健康状况的有关要求。
◆提前将手表、眼镜、首饰、发夹等物品妥善保存,以免丢失、损坏或危及人身安全。
◆如遇突发性事件,请勿慌张,保持镇定,等待工作人员的帮助。
应急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电气控制设备》(GB/T 3797-2016)
6.5.1.1.3 挡板或外壳:用空气绝缘的带电部分应安置在至少提供IPXXB防护等级的外壳内或挡板的后面。
《水上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GB/T 18168-2017)
水上游乐设施、游乐区域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告示牌、安全警示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记者 | 邱书洋
编辑 | 彭棣、李林波
审核 | 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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