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报记者 苏竹青
当前数字文创产业蓬勃发展,短剧、网文、数字内容产业快速兴起,创意剧本是文创企业安身立命的核心命脉,是创作者心血凝结的创新成果。但新业态催生新风险,剧本泄密、创意盗取等侵权行为,正在不断侵蚀产业创新根基。
8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六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一起侵犯数字文创领域商业秘密案。
2023年5月,禹某入职重庆某传媒公司(以下称“权利人”)并签订员工保密协议,担任制片助理,负责统筹制片工作。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权利人独立创作《又是一年除夕夜》(又名《我的漂亮妈妈》)短剧剧本,并拟拍成短剧上映。为保护上述经营信息,权利人将该短剧剧本上传至公司“飞书”办公系统,限制接触人员范围并记录访问、下载情况。2024年1月20日,禹某利用其有权登录、接触公司“飞书”办公系统的职务便利,从“飞书”办公系统下载上述短剧剧本,储存在U盘中。2024年1月底,禹某利用工作机会将该短剧剧本提供给另一家公司(该公司不知情),后该剧本被拍摄成短剧在各大平台上线播放,造成权利人损失创作成本342000元。
禹某违反保密义务,私自获取、披露公司具备商业秘密属性的短剧剧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3月12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虑禹某案发后主动退赔损失等因素,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据了解,该案的查办实现了三重突破:第一,将未公开短剧剧本纳入经营信息予以保护。明确创意、脚本、策划方案等文创核心信息,符合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等要求,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覆盖了“创作—筹备—上线”全周期,填补了数字文创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空白。第二,厘清了商业秘密与版权的边界。版权保护侧重于独创性表达,保护已固定的作品形式,公开后仍受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侧重于未公开的经营信息,以保密为前提维护竞争优势。第三,保护产业创新生态。执法部门打击泄密侵权行为,震慑不正当竞争,引导经营主体守底线、讲诚信、重创新,护航文创产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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