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我们经常见到的是夫妻双方为争孩子的抚养权而剑拔弩张、互不退让。

据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人民法院8月18日披露,近日,长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与此大相径庭的案件,父母双方都同意离婚,但都要求孩子归对方抚养。面对这样的“默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女)、被告(男)于2016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生育一子,即将进入小学四年级,生育一女,现在读幼儿园。

2026年7月,原告以“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长期无稳定工作,疏于照顾家庭,两人因此感情不和,争吵频发。自2024年起,被告前往浙江省务工,而原告留在贵州省内,双方已长时间分居。原、被告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条件和基础,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婚姻没有挽留的必要和价值。”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子女归被告抚养,同时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分割提出了相应诉请。

被告答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抚养两个子女,也不同意一人抚养一个,要求两个子女均归原告抚养,同时亦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分割提出了相应主张和附加条件。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原、被告均表达离婚意愿,但婚姻自由有边界,法定义务不可弃。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必须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父母诉讼离婚时,不仅应综合判断父母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还应坚持最有利未成年人原则,以未成年人权利为本位,以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为核心,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子女均未成年,正是需要父母悉心照顾的时候。原、被告作为亲生父母,均具有抚养能力,却为逃避责任相互推诿。庭审中,经本院多次释明,双方仍未能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丝毫不顾及子女的身心健康,违背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既不合法、亦不合理、不合情,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家庭美德,倡导优良家风,长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