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8日央广网)

根据征求意见稿,对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条件:处理1000万人以上自然人个人信息;提供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网络服务,或者经营范围涵盖多种业务且涉及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具有重要影响。

文|钱立功

责任编辑|肖莎

视觉编辑 | 王雪

全文共1323字,阅读大约需要4分钟 ◀

当前,数字服务深度渗透日常生活,在带来便捷体验的同时,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集聚海量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个人身份、出行、消费、人脸、健康等敏感数据。海量数据高度集中、高频流转的同时,也滋生诸如隐私泄露、违规滥用等安全隐患。

公开信息显示,个人信息乱象高发频发,比如,部分App超范围索权,后台静默读取隐私信息;有的平台数据跨境监管不严,有企业因未履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义务,违规向境外传输用户信息;算法应用缺乏约束,个性化推荐关闭渠道隐蔽;数据安全防护体系存在漏洞,大规模信息泄露衍生“网络开盒”、电信诈骗黑灰产业链,损害群众利益。

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法规,规范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遏制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的各种乱象,平衡数字产业发展与公民隐私权益,推动数据资源依法合规利用。

征求意见稿对此开出“药方”:

一是健全监督架构,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需在认定后6个月内设立专属监督委员会,外部专家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对敏感信息处理、数据跨境传输等重大事项行使独立监督权限;

二是压实主体责任,明确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专职信息保护负责人,赋予其经营决策参与权和风险直通上报权;

三是严守合规底线,恪守个人信息最小必要处理原则,明确敏感信息处理、数据共享及跨境传输必须取得用户单独授权,鼓励运用加密、去标识化等技术手段筑牢数据安全防线;

四是完善权益保障,搭建便捷的授权撤回、数据查询删除通道,明令禁止捆绑式授权套路。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个人信息治理顽疾积弊已久,整治乱象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多方协同、综合施策、久久为功。

企业要及时成立独立监督机构,履行好职能,把好信息保护的每一个关口,筑牢第一道监管防线;针对生物识别、健康等敏感数据,实行分级分类与加密存储机制,严防内部泄露;严守数据出境安全性准则,重要个人信息未经评估不得传输境外;优化用户服务,简化个性化推荐一键关闭入口,杜绝捆绑式套路。

监管部门应完善常态化监管体系,加大违规收集、数据泄露、信息非法传输境外等行为惩戒力度。

个人信息保护

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事关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和国家数据安全。

征求意见稿

拟以制度约束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

数据运行行为,

划定清晰合规红线,

提升平台治理效能,

增强用户信任。

未来,如果征求意见稿

最终通过并施行,

民众的个人信息安全屏障

将被全方位筑牢,

我国数字治理体系也将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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