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AI短剧《被裁掉的女孩》女主角“方桃子”,因在短视频平台账号主页发布的作品中植入某美瞳产品广告,引发争议。“方桃子”在视频中口播介绍产品特点,以剧情种草的形式推广产品。不少网友认为,AI虚拟人没有真实的眼睛,根本无法试戴美瞳,不可能拥有“佩戴一天很舒服”的真实体验。
图为“方桃子”账号发布视频宣传美瞳产品。
目前,“方桃子”主页的相关广告视频已无法检索到。8月6日,有媒体记者致电该公司属地市场监管投诉热线,咨询医疗器械产品是否可由AI虚拟人代言。接线人员表示,相关事项已移送属地管理部门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管局处理。
AI虚拟人没有真实使用体验,这种代言广告是否涉嫌违法,法律责任谁来担?《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表示,该广告涉嫌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限定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AI虚拟人无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不属于法定代言人,但不代表使用虚拟人做的广告内容就不受法律约束。此外,广告法明确了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以虚构使用感受欺骗、误导消费者,涉嫌虚假广告。同时广告法还明确要求代言人必须使用所推荐商品,即使使用的是虚拟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代言人,但因其广告体验的内容是虚构的,也依然涉嫌违法。
如果被认定为虚假广告,从责任划分上来说,广告主应承担首要的行政、民事赔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广告法对其作出罚款、责令下架、吊销证照等处罚;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还需退款赔偿。对虚拟人所属MCN公司而言,其作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未尽内容真实性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行政与民事责任。
那么,AI虚拟人又能否代言医疗器械广告?对此,马丽红解释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防范借助公众形象夸大医用产品效果、误导消费者。
美瞳属于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虽然AI虚拟人并非广告法定义的广告代言人,但广告中让虚拟人以第一人称分享佩戴感受、对产品舒适性能作出正面推荐证明,在传播效果上等同于代言人背书,完全落入第十六条禁止规制的行为范畴,不能以“AI不是人” 规避监管。因此,AI虚拟人不可以为医疗器械拍摄此类体验式推荐广告。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博来源|法治日报编辑|韩玉婷 朱雨晨 岳铼校对|王子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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