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院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清晰地展现了人格权的司法保护边界如何不断扩展。典型案例突破了传统人格权保护的适用场景,拓宽了人格权相关法律规范保护的维度,也展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在人格权保护方面的效率和力度”
文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责任编辑 | 肖莎
视觉编辑 | 王硕
全文共4436字,阅读大约需要14分钟
不少人对人格权的印象还停留在“骂人侵犯名誉权”“泄露他人隐私侵权”的传统场景,但随着社会发展,在这一领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纠纷:不到一岁的孩子被父亲藏匿起来,孩子母亲无奈通过司法途径找孩子;男子被人冒名结婚18年才发现,因个人房屋过户受影响进而维权;去世老人墓碑上漏了子孙的名字,老人孙子和立碑者产生纠纷……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省高院)首次集中发布10件人格权纠纷典型案例,通过个案裁判明确权利边界,回应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型人格利益诉求,其中就有案例涉及上述问题。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系统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为全面保护人格尊严提供了法律依据。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民法典施行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人格权纠纷案件96万件,年均增长5.1%。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陶盈表示:
“湖北省高院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清晰地展现了人格权的司法保护边界如何不断扩展。典型案例突破了传统人格权保护的适用场景,拓宽了人格权相关法律规范保护的维度,也展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在人格权保护方面的效率和力度。”
01
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司法实践
2025年6月,王某与同居男友张某生育一子,孩子仅3个月大时,因双方出现感情纠纷,张某私自将孩子抱走藏匿,并拒绝告知下落。王某多次交涉无果,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经法院释明藏匿行为的法律后果后,张某仍拒不送回孩子,法院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等身份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本案中张某未经王某同意,私自将尚在哺乳期的3月龄婴幼儿带离并隐瞒下落,既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益和王某因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也违背哺乳期婴幼儿的生理成长需求、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经法院释明藏匿行为的法律后果后张某仍拒不送还,故依法及时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如实告知婴幼儿具体住址并配合王某送回孩子。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这也是人格权禁令制度在实践中落地的范例。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披露,2025年,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发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435份,同比增长90.8%。
湖北省高院在发布该案例时指出:“人格权禁令制度的目的并非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认定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而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为人格权保护提供一种更高效、更快捷的救济途径,如禁止跟踪、骚扰,禁止侵害姓名或名称等。”
“这种抢孩子的行为早已超出‘家务事’的范畴。”陶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分居或婚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子女共同生活或探望的,侵害了另一方的监护权。由于本案中父亲藏匿的是3月龄哺乳期婴儿,可能对婴儿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严重损害孩子的身体健康权和精神健康权。强制母婴分离也会给母亲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阻断亲子情感联系的行为不但侵害母亲的身份权利,也侵害母亲的精神健康权。
陶盈指出,人格权侵害禁令不同于反家暴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者主要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不受暴力侵害,核心法益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这类物质性人格权。而本案中的人格权侵权禁令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保护的是母亲作为监护人的身份权利和精神性人格权,即便是对非暴力阻断亲子情感联系的行为也适用人格权侵权禁令。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秋莉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出台前,这类抢藏孩子的案件一直是无法见到孩子一方的维权难点。“传统抚养权诉讼周期太长,等判决下来孩子早就被藏稳了,形成了固定生活环境,执行更难。很多当事人赢了官司却见不到孩子。”许秋莉说。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第十四条还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现在有了人格权禁令制度,当事人不用等漫长的诉讼,可以先通过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把孩子要回来,再慢慢处理抚养权纠纷,真正解决了实践中的痛点。”许秋莉说。
02
墓碑署名权也属于祭奠权益范畴
本次发布的案例中有一起关于墓碑署名权的纠纷。
王某乙是家中次子,先于父亲王某去世,留有一子王小乙。王某去世后,王某的其他五名子女购买墓地修建墓碑,但在墓碑上刻制家庭成员姓名时遗漏了王某乙、王小乙的名字。王小乙为爷爷奶奶扫墓时,发现墓碑上没有已故父亲和自己的名字,认为五名被告侵犯了其人格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名被告将自己与已故父亲的名字篆刻在墓碑上,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符合善良风俗,依照我国一般民俗和伦理习惯,死者的直系近亲属可在墓碑上署名,该署名既体现与逝者的特定身份关系,也是生者寄托哀思的载体,属于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五名被告为逝者立碑时故意遗漏王某乙、王小乙姓名,已侵害其人格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鉴于原墓碑已无加刻位置需重新制作,法院按公平合理原则判决由五名被告重做墓碑,所产生费用由王小乙与五名被告平均承担。
湖北省高院在发布该案例时指出:“墓碑署名被遗漏,不仅是仪式意义上的缺失,更是实质上否定了署名者作为直系亲属的身份认同与情感表达权,墓碑署名权也属于祭奠权益范畴。”湖北省高院同时表示,在无严重精神损害后果前提下,未支持高额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既防止权利滥用与过度追责,也严守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标准。
“祭奠权益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新型人格利益,虽然没有在民法典中被明确列举,但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陶盈表示,这种权利背后是自然人对已故近亲属的身份认同、情感表达需求,是人格尊严在家庭伦理领域的延伸,法律基于保护身份利益的需求,适度介入此类家庭伦理纠纷,是对现代法治精神和人格尊严的必要维护,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
许秋莉表示,实践中这类祭奠纠纷并不少见,有离婚后前配偶名字被刻在对方墓碑上要求移除的,也有像本案中被漏刻名字的,过去很多当事人不知道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以往出现这类纠纷,当事人说不出具体对应哪项法定人格权,但确实让当事人人格受损、情感受伤害的情况,现在就可以用一般人格权来兜底。”许秋莉说,民法典人格权编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就是为了给这些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新型人格利益留下保护空间,不管是祭奠利益还是其他和人格尊严相关的利益,都可以纳入保护范围。
03
被冒名顶替者有了维权新路径
姓名被冒用在实际生活中并不鲜见。但是此次湖北省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因冒名顶替引发的人格权纠纷,给被冒名侵权者提供了一条新的救济路径。
杨某与何某系同村村民。2005年,何某冒用杨某的身份信息与莫某办理结婚登记,莫某对冒名事实知情。2023年,杨某在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时,才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结婚18年,因存在婚姻记录无法顺利办理过户,杨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救济。杨某认为,何某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结婚,莫某明知实际与其办理结婚登记的是何某而非杨某,仍予以配合,何某和莫某共同侵害其姓名权。杨某认为自己为纠正错误登记支出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费用,并遭受精神损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莫某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何某冒用杨某姓名登记结婚,莫某明知冒名事实仍配合办理,二人构成共同侵权。综合侵权时长、过错程度及杨某维权产生的交通、住宿成本和精神损害,法院判决何某、莫某连带赔偿杨某各项损失。
随后,法院向民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民政部门据此撤销了涉案婚姻登记。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格权保护不仅在于事后赔偿,更在于及时消除侵权状态、恢复权利人的正常生活秩序。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推动民政部门依法撤销错误婚姻登记,从源头上消除虚假身份关系造成的持续影响。同时,明确冒用者与知情共同登记人的责任后果,警示婚姻登记当事人如实提供身份信息,提醒登记机关加强身份核验和风险防范。本案既实现了对个体姓名权的实质救济,也有助于维护婚姻登记秩序、社会诚信和公共利益,对于明确冒用身份登记行为的责任边界、推动个体权利救济与社会治理有机结合具有典型意义。
“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还在于明确了知情配合冒名登记的人也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陶盈表示,以往被冒名登记的受害人多是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登记来维护自身权利,本案通过民事侵权之诉,让冒名者及其知情配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强化了对此类侵害他人姓名权的共同加害行为的打击力度。
陶盈指出,盗用假冒他人身份登记结婚,直接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这一具体人格权,如果因此降低了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还有可能侵害其名誉权,更深层次来看,这种行为侵害了被侵权人自主决定身份和婚姻的人格尊严、自我决定权等抽象人格权。
许秋莉表示,过去这类案件一直是维权难题,当事人被冒名结婚后,民政部门没有法院的文书不敢自行撤销登记,通过行政诉讼手段维权又可能因为登记机关无过错很难赢,很多人折腾十几年都解决不了,只能靠信访、媒体曝光。
“这个案例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维权思路:不用死磕行政诉讼撤销登记,先走民事侵权诉讼,认定对方侵权后,法院给民政部门发司法建议,民政部门就可以依据司法建议撤销登记,同时当事人还能拿到赔偿。”许秋莉说。
许秋莉指出,除了冒名结婚,同样的思路也适用于被冒名注册公司、被冒名担任企业高管等案件,此次发布的案例中,当事人被冒用身份登记为公司监事,法院也是直接判决冒名者承担侵权责任,为这类长期存在的维权难题提供了可复制的解决路径,破解了过去“行政撤不了、民事管不着”的维权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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