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食品摊贩经营者: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食品摊贩合规经营要求及禁止性规定,告知如下:

一、基本经营规范要求

1. 规范证件管理

食品摊贩应依法办理食品摊贩证,经营者应主动向经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流动摊贩经营模式,通常不具备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的法定条件,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必须具备独立固定经营门店,清洗、加工、仓储等功能区域布局科学合规,同时配齐冷藏冷冻、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基础设施设备。此前已持有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的摊贩经营者,须主动将证件原件上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证件完成注销前一律不得继续使用。严禁任何主体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食品经营相关资质证件。

2.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并连同摊贩证一起悬挂在摊位醒目位置,从事食品制作、售卖的从业人员须身体健康,无痢疾、伤寒、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带病经营,保持个人卫生,操作时穿戴清洁工作服、口罩、手套,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不吸烟,不面对食品大声喧哗、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行为,不穿工作服外出或上厕所,大小便后要洗手。

3. 原料采购可追溯

所有食品原料、辅料须从正规渠道采购,索证索票、留存进货凭证,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严禁使用来源不明、无检验检疫证明的食材。

4. 经营卫生达标

经营摊位保持干净整洁,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食品存放、加工、售卖分区规范,生熟分开、荤素分离;餐饮器具清洁卫生,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5. 规范经营区域

严格在政府划定的许可区域、规定时段内经营,严禁占道经营、流动游走经营;严禁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管控范围内违规摆摊售卖食品。

二、食品摊贩绝对禁止经营红线

1. 严禁经营高风险禁售食品

严禁制售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自制生鲜乳制品、散装勾兑酒类等风险食品;严禁售卖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2. 严禁使用不合格、问题食材

严禁采购、加工、售卖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过期、感官性状异常、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严禁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及制品。

3. 严禁非法添加及违规使用添加剂

严禁使用亚硝酸盐、非食用物质、药品、工业原料等加工食品;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杜绝非法勾兑、掺假掺杂行为。

4. 严禁场外违规加工、污染经营

严禁在摊位以外非卫生区域加工食品;严禁食品、原料与消毒剂、杀虫剂、垃圾杂物混放;严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塑料袋盛装直接入口食品。

5. 严禁从事网络外卖经营

食品摊贩不具备入网外卖经营资质,一律不得入驻任何外卖平台线上售卖食品。已经注销失效的旧备案证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如继续使用已经注销的备案证上线经营网络餐饮,一经发现将严厉处罚。

6. 严禁向集中用餐单位供货

严禁向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售卖自制食品。

7. 严禁宰杀活禽活畜、违规处置废弃物

严禁在经营摊位现场宰杀活禽、活畜;严禁随意倾倒餐厨垃圾、污水,污染周边环境卫生。

8. 严禁虚假宣传、违规经营

严禁售卖“三无”食品、过期食品,严禁缺斤少两、虚假宣传食品功效;严禁擅自改变经营品类、超范围经营。

三、法律责任告知

各食品摊贩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1. 使用已经注销、失效的原食品经营备案证从事网络外卖经营,属于未取得合法资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2. 违反上述其他经营规范及禁止性规定,将依法责令整改、没收违法食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行政处罚;

3. 情节严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位经营者自觉守法诚信经营,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宣

编辑 | 肖静茹         校对 | 杨  曌

审核 | 杜洋洪         责编 | 范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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