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何馥君
8月1日起,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正式作为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四省(区)区域内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委托审查工作。这是市场监管总局在已委托北京、上海、广东、重庆、陕西5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部分简易案件审查的基础上,新增辽宁、浙江、四川3个受委托省份。至此,西南四省(区)的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审查实现了“家门口”办理。
什么是经营者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通俗地说,企业之间的合并、收购控股权、通过协议获得控制权等行为,都属于经营者集中。
达到什么标准必须申报?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
未达到上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哪些情形可按简易案件申报?
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简易案件申报:
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此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且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且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等情形,也可作为简易案件申报。
但有几种情况不适用简易程序,比如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对市场进入或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等。
如何申报?违法后果是什么?
经营者可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进行申报。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包括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事先申报、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未达申报标准但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未按要求申报等情形。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法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企业应主动对照申报标准,依法履行申报义务。”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委托审查工作将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