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红凭借某平台“荒岛改造”系列视频走红网络。视频中,博主登岛建房、开路通电、捕鱼烹食、圈养家禽,沉浸式演绎海岛独居生活,吸引了大批网友点赞打赏。但很快,宁波海警局象山第二工作站接到报警,之后便对其进行了调查。
“网红主播”指认违建房屋。(图/宁波海警)
经查,乔木湾岛属于法定无居民海岛,涉事人员从未向相关部门提交任何海岛开发、利用、居住的审批手续,未取得合法使用权限,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办理中。
那么,无人居住的海岛所有权归谁?非法改造海岛,将承担哪些责任?向往“荒岛生活”,普通人想要合法利用无居民海岛,需要走哪些流程?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底世清带来专业解读。
1、无人居住的海岛所有权归谁?
“无人居住”不等于“无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自法律规定之日即已确立,不会因为岛上长期没有人、没有设施、没有实际管理痕迹而灭失,更不适用“先占取得”“谁开发谁所有”这类民间想象。任何人登岛搭建房屋、开路通电,都不可能因此取得该岛的任何物权。
2、非法改造海岛,将承担哪些责任?
具体承担哪些责任,取决于查证的行为方式、岛屿的法律属性和损害后果,可能触发行政、民事、刑事三个层面的责任。
第一,行政责任。海岛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该行为已经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根据海岛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民事责任,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责任。海岛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及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了生态修复责任及五类损失和费用,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调查与鉴定评估费用、清除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刑事责任,但须严格依照构成要件进行判断。根据具体情节,可能触及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面临相应刑事处罚。
第四,捕鱼、圈养家禽等行为可能单独构成违法。渔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也就是说所谓的“沉浸式海岛生活”中,捕鱼本身可能就是一个独立的违法事实。
第五,平台层面的账号处置。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将面临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3、向往“荒岛生活”,普通人想要合法利用无居民海岛,需要走哪些流程?
首先,根据海岛保护法规定,只有被规划确定为可利用的无居民海岛才可能进入申请程序。此外,该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其次,还要准备好三项必需的申请材料。海岛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要求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第六条明确为三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以上具体方案和论证报告都需要有专门的编制技术要求,不是个人写一份说明就能满足的,实践中通常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编制。
再次,还要履行申请、公示、审核、审批的完整程序。
最后,经营性用岛还必须走“招拍挂”的程序,不能“申请了就归我”。另外,还需要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而就算进岛了,还要接受后续使用限制,包括有使用期限、建设限制且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闲置会被收回。此外还有一点要说明:海岛保护法第五十条把“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列为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即便合法取得了旅游用岛的使用权,也不等于可以在岛上建自己的“家”。这与网络视频里呈现的“独居生活”存在实质差别。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邹星宇
来源|法治日报编辑|王芳 朱婵婵 岳铼校对|王子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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