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小区公共绿地被业主擅自硬化为“私人小院”,物业公司劝了又劝、通知贴了又贴,其他业主多次投诉,业主置若罔闻,物业将其拆除后,业主将物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某小区有位业主,觉得阳台外面的绿地空着也是空着,于是动手铺装硬化,改造为自家专属区域。物业巡查发现后,第一时间联系业主及家属,要求停工整改,并发出书面通知。业主回复“收到”但迟迟没有整改恢复公共绿地。物业随即将情况上报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在参加完行政职能部门的专题会议后,物业主动拆除了硬化部分,恢复公共绿地。业主却表示物业的行为侵害了其财产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物业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私占公共绿地行为具有违法性,小区公共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私自硬化、占用公共绿地,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有合理管理权限,物业公司无行政执法权,但依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有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制止违规行为的管理职责。物业拆除行为未超出合理边界,物业公司在拆除前,已多次沟通告知、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并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报告接受指导,拆除行为没有给业主造成损失,履职程序规范、适度,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后该业主不服判决结果申请再审被依法驳回,至此,本案尘埃落定。
法官说法
对于物业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立法本意首先是希望通过公力救济解决,避免因私力救济而产生的秩序混乱,但法律难以写尽现实情况。
若物业公司对业主违规硬化的行为熟视无睹,只能劝一劝、等一等或通过漫长的诉讼来解决,一方面会打击物业主动服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会延长公共秩序混乱的时间,加剧小区邻里之间矛盾,增加公共权益恢复与其他业主的维权成本,甚至引发新的不可控的私力救济。
因此,本案中物业公司依规行使管理权限,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快速恢复公共利益的做法值得借鉴。
法官提醒
法律支持物业企业主动作为,但应做到事实清楚、程序规范、措施合理:
事实清楚:发现违反公共秩序行为及时取证;
程序规范:告知业主、书面通知、明确期限、及时上报;
方式适度:以恢复原状、保持秩序为限,较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当在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履职或通过调解、诉讼等渠道化解。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