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些当事人为快速化解纠纷会选择私下协商、一次性赔付了结争议。但因伤情尚未完全确诊、诊疗结果尚不全面,极易导致当事人对自身损失产生误判。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出车祸后与对方私了签订18000元赔偿协议,后续确诊多处骨折需要手术且构成十级伤残,实际损失远超约定赔偿金额。法院最终认定涉案协议显失公平,依法予以撤销。2026年6月,被告的再审申请被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024年7月,李某驾驶电动摩托车,与停放于非机动车道内王某的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经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事故当日王某前往本地医院就诊,该院初步检查诊断仅载明王某左内、外踝骨折,其余骨盆、股骨、膝关节等部位骨质未见明显异常。事故次日,王某基于该初步诊断结果,与李某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由李某一次性赔付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损失共计18000元。

协议签订当日,王某转至省级医院进一步检查,该院确诊王某存在左侧内、外、后踝关节骨折,同时伴随左踝下胫腓骨关节分离、骨质缺损及左膝关节皮肤挫伤,明确要求王某住院接受手术治疗。王某后续完成手术治疗,仅医疗费用支出就已达4万余元,远超出此前约定的全部赔偿总额。后经鉴定,王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王某以案涉赔偿协议签订时自身对真实伤情存在认知偏差,协议约定赔偿金额远不足以覆盖实际损失,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为由,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案涉一次性赔偿协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能否依法撤销?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此规定,显失公平的认定须同时满足主客观双重要件:主观要件为受害方在缔约时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对行为所涉权利义务及损害后果不具备全面、准确的认知基础;客观要件为协议约定的双方给付与对待给付明显不对等,利益分配严重失衡,违背公平原则。

本案中,王某在事故次日签订协议书时,仅持有初步门诊诊断意见,尚未开展伤残等级鉴定,客观上无法对自身损害的严重程度、是否构成伤残及最终损失总额作出客观、全面、合理的判断,对自身可主张的权利范围缺乏充分的判断能力,满足显失公平的主观构成要件。从客观结果来看,协议约定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000元,但王某后续仅医疗费用支出即远超该数额,且经司法鉴定其左下肢损伤后遗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与王某的实际法定损失悬殊,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满足显失公平的客观构成要件。综上,法院认定案涉赔偿协议符合显失公平法定情形。

据此,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案涉赔偿协议。被告提起上诉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中,当事人于事故发生后自行达成的赔偿协议,系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优先维护诚实信用、意思自治与权利自我处分的基本原则,以稳定纠纷解决秩序。但意思自治并非不受限制的绝对自由,其行使应当建立在信息对等、认知充分的基础之上。若受害人因伤情尚未确诊、对损害后果缺乏完整明确的认识能力,在对损失范围、赔偿标准存在错误认知的状态下签订一次性了结协议,最终实际损失与获赔数额差距巨大,符合显失公平法定构成要件的,受损害方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协议,以填平实际损失、维护实质公平。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梁平妮 通讯员 孔潇 孔燕秋

来源|法治日报编辑|王芳 朱雨晨 丁兆汝 校对|谢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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