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蒋京洲
地方性法规,到底管不管用?四川检察机关用一个数据回答这个问题——2026年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依法适用《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办理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20件。地方性法规的白纸黑字,成了老百姓感受得到的权益落实。
让地方性法规行得通、真管用,四川检察机关这半年是如何做的?7月27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全省检察机关2026年上半年重点工作情况的报告。这份报告提出了一个更加明确的路径——“将地方性法规适用全面融入‘四大检察’履职办案。”
地方性法规适用
“四大检察”各有特点
记者注意到,地方性法规在“四大检察”检察履职办案中均有体现,但重点和力度各有不同。
在公益诉讼检察领域,地方性法规已是立案、调查取证、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的重要依据。这半年来,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援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及市州特色法规,精准锁定监管漏洞、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516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750件、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47件。
而在民事、行政检察领域,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则更加强调精准、规范。例如在行政检察领域,全省检察机关依托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诉讼监督,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规范性的监督;在民事检察领域,则利用地方性法规增强检察监督的针对性和说服力,高效助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在刑事检察领域的适用还处于“探索”阶段。首先以法律为定罪量刑核心依据,同时结合地方性法规治理导向,在审查案件所涉前置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时参考适用地方性法规,增强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
结合地方实际
司法实践与立法的良性互动
地方性法规在检察履职环节适用,并非简单套用,而是注重结合地方实际,形成了“上位法+下位法”互补的协同格局。
例如,古蔺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环境污染案时,综合运用《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及《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多部省、市两级法规。通过省、市两级地方性法规的综合适用,提升了检察监督依据的全面性和精准性。
另一方面,地方性法规的适用,也同步加强检察监督工作。自贡市检察机关则针对噪声扰民,依据《自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开展专项行动,大竹县检察院落实《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关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协同共治等规定,联合公安局等10部门会签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文件,并推动县人大出台《关于督促严格落实旅馆业违反强制报告制度分级处罚工作的决定》,规范处罚行为,统一执法尺度。
检察履职对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实践,也是对法规本身的检验和完善。德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冲突,及时提出立法建议,最终推动了条例的修订。雅安市检察院为保护蒙顶山茶文化,在《雅安市蒙顶山茶文化保护条例》立法中提出关键建议。眉山市检察院则推动在《眉山市黑龙滩水库保护条例》中单设公益诉讼保护条款,实现了司法实践与立法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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