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罗安舒

7月7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集中发布第三批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涉及广告绝对化用语、食品抽检不合格、合同格式条款、商品条码违规使用等类型,当事人均被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模式,以及将服务贯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治理理念。

案例1 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广告绝对化用语案

2025年10月30日,宜宾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网站子公司介绍页面中使用“首选”等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人员核查确认,当事人子公司在“成为各大名优酒企业技改扩产和取代进口设备的首选产品”宣传中确有违规。但在执法人员电话通知后,当事人于11月7日即自行删除相关用语,完成整改。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符合《川渝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及《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等相关规定,宜宾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不予处罚,同时进行教育指导,责令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禁止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

案例2 非生产环节致抽检不合格,某食品企业免罚案

2025年11月,广汉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显示某食品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两款食品抽检结果为不合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

经查,当事人已建立并严格履行出厂检验制度,产品出厂时均完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项目检验,检验合格后再销售,且案发后留样产品经第三方复检亦合格。而2026年1月15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对经销商的处罚决定证实,不合格系销售方运输、贮存不当所致,与生产环节无关。据此,广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案例3 某健身管理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方式免除自身责任案

2025年10月28日,简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某健身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自用合同中规定“非因本公司的原因,乙方在购买健身套餐及私教课程之后,不得要求退费”,直接排除消费者依法请求返还缴纳的预付款的权利,实质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退费责任,该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

简阳市市场监管局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修改合同中的违法条款,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成德眉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处罚清单(2023)》对“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行为不予处罚条件,遂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当事人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案例4 某食品股份公司抽检不合格案

2025年8月、9月,威远县市场监管局先后接到广东中山市、珠海市食品流通环节抽检不合格报告,显示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2批次原味花生米花酥过氧化值超标,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

威远县市场监管局核查发现,当事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过程规范、仓储条件符合要求,留样及同库存产品抽检均合格。该局经研判认为,过氧化值易受长途储运及终端仓储环境影响,涉案产品运至广东时恰逢当地高温高湿气候,同期销往陕西等地产品未收到不合格报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违法。据此,威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案例5 某生活用品公司未经核准注册使用他人商品条码案

2026年2月9日,沐川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移送函称,某生活用品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月28日,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的“樱桃小纸12卷2200节-98”产品外包装商品条码(6973069296674)扫描显示企业名称为遂宁市某纸业公司,非当事人信息。

沐川县市场监管局核查发现,因当事人工作人员失误,将原使用他人条码的包装重新用于生产线,导致外包装条码扫描信息与实际生产商不符,其内部质量核查发现异常后,于2025年12月31日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召回相关批次产品;涉案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未接到遂宁市某纸业公司举报;当事人三年内无同类违法记录。鉴于违法行为轻微、主动召回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该局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案例6 某饵块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5年11月3日,会东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某饵块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印制“本品更是送礼走亲访友的最佳礼品”字样。

经查,当事人2025年9月初制作印有“最佳”字样的产品外包装袋200个,伴随产品销售至会东县内各超市50个、销售至冕宁县100个,剩余50个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存放。

会东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其产品外包装印制“最佳”字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后果轻微,遂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案例7 某安保服务公司变相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5年12月1日,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安保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在其网站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商业广告。

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发现,当事人在网站业务展示中,发布含有当地党委、政府机关工作场所及工作人员值守场景的宣传图片,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并按时完成全部整改,该局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开展普法宣传和行政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广告内容常态化审核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