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晚,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一名男子深夜醉驾发生肇事,血检酒精浓度高达238mg/100mL,16岁少女小邱在事故中被撞身亡。

这起重度醉驾、一死两伤的事故,最初肇事者被认定为负全责,然而经复议后,责任认定变更为肇事者负主要责任、两名受伤未成年人负次要责任。此事引发了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

深夜惨案——

辅道施工电动车骑上主道 3人被撞1人身亡

肇事者醉驾认定承担事故全责

死者小邱的父亲邱先生告诉记者,5月9日晚上,小邱和同学在外面玩,当时3人驾驶两辆电动车,被一醉酒男子开车撞上,三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3天后小邱经抢救无效死亡。

记者从事发时的现场监控画面中看到,小邱等三人骑行在机动车道上,一辆白色SUV汽车以较快速度冲来,发生严重撞击。另外多段现场画面显示,电动车和肇事车辆受损,三人倒在地上。

据现场画面及邱先生描述,事发地一旁的辅道上有施工围挡,一辆白色轿车停在一旁,导致辅道可通行区域变窄。“辅道被挤占后宽度只有一米左右,那个地方离路口只有100米,孩子们估计是看见辅道不好走,所以才选择在机动车道上骑行。”

事发现场辅道有施工围挡

台前县公安交警大队5月25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5月9日晚23时55分许,肇事者徐某某驾驶车辆,在台前县金水南路与凤翔大道路口南100米处,与贺某某和李某某驾驶的两辆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贺、李二人以及乘坐贺某某电动车的小邱受伤,后小邱于5月1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认定书显示,受伤三人均属未成年,贺某某出生于2009年,李某某和小邱出生于2010年。其中称,徐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不得醉酒驾驶机动车。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已经一个多月,直到现在肇事者徐某某还没有被拘留。”邱先生说。

责任划分——

肇事者血检酒精含量为238mg/100mL

事故认定书经复议肇事者从全责变主责

5月27日,濮阳市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受理了徐某某对上述认定的复核申请。6月12日,濮阳市交警支队的复核结论显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决定由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6月17日,台前县交警大队重新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提到,濮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显示,徐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38mg/mL。小邱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闭合性头部损伤致以急性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根据相关法律标准,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及以上,徐某达到238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该份事故认定书的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相较原版新增了“贺某某、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内容,最终责任划分变更为,徐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贺某某、李某某负次要责任,小邱不承担责任。

针对责任划分调整的情况,6月18日,记者联系到该起事故的办案警察,对方表示,不便接受采访,建议家属通过律师进行了解。记者询问受害者家属所称肇事者未被刑拘的情况,对方表示:“我们都是按照法律的正规程序正在进行着”,并让记者联系台前县公安局政工部门进行采访。记者试图联系该部门未果。

律师说法——

过错层级不对等 据此降责事实认定存疑

交通肇事致1死 应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对于此事,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醉驾酒驾不一定负全责,而是看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对该起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该起案件中,醉驾导致驾驶人反应迟钝、操作失误,直接导致撞击。如果没有醉驾,即便电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驾驶人也可能通过减速、避让等方式避免事故。

付建表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本案中,徐某某属于重度醉酒,驾驶人判断力、制动、避险能力完全丧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且醉驾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的严重主观恶性违法行为;而两位受害人驾驶电动车未靠道路两侧行驶,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且该违规行为不会直接造成致人死亡的严重事故。两者在过错程度上完全不对等。交警将二者认定为同等过错层级并据此将肇事者从全责降为主责,事实认定上存疑。

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徐某某客观上造成1人死亡的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入罪标准,公安机关应当刑事立案、对徐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来源 大风新闻 编辑 向家庆 责编 宋美妮 审核 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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