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并育有一子的女子蓝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男子尹某。在二人一起生活的一年多时间里,蓝某曾多次询问尹某是否会和自己结婚,尹某表示“肯定会”。2023年蓝某和丈夫离婚后,尹某并没有和蓝某登记结婚。两人闹分手后,蓝某跳河自杀身亡。蓝某家属将尹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207457.8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驳回了蓝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尹某与蓝某于2021年10月在网上打游戏时认识,两人线下见面后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开始同居,而此时蓝某处于已婚状态。2023年3月16日,蓝某与丈夫离婚。自2023年3月开始,蓝某与尹某不停地闹分手。2023年5月起,尹某不再经常到蓝某的出租屋与蓝某同居生活,只是偶尔还会到出租屋过夜。
2023年6月30日上午,蓝某下班回到出租屋,尹某跟蓝某说其要去外地,蓝某说要跟尹某一起去,尹某不同意,蓝某当时哭了。尹某安抚蓝某后,离开蓝某的出租屋。当日下午3时许,蓝某发微信给尹某,内容为“我们分手吧,房子我不租了,你不用找我,你也找不到我”。尹某回复“好的”,但信息发不出。第二天凌晨2时许,蓝某独自从出租屋骑共享单车到河边,并拨打尹某的电话,尹某未接。蓝某于2时50分许翻过栏杆跳入河中,遗体于中午12时许被人发现并报警。
蓝某的家属诉称,在尹某和蓝某长达一年多的同居生活期间,蓝某曾十几次地问尹某会不会和她结婚,尹某都表示“肯定会”“会呀”。尹某的多次肯定结婚承诺,以及曾五六次主动和蓝某讲要跟其结婚,让蓝某信以为真。但当蓝某离婚后要和尹某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时,尹某以“蓝某已结婚生子”为由不去登记结婚,造成蓝某崩溃。蓝某的家属诉请尹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207457.8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蓝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不珍惜自己的生命,自杀系其主观意志所致,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和行为后果负责。虽然被告尹某要与蓝某分手,但这与蓝某的跳河死亡结果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本案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蓝某家属以被告尹某构成侵权为由,要求被告尹某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尹某不应当向蓝某家属赔偿因蓝某死亡产生的相关费用,故对蓝某家属要求被告尹某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蓝某家属主张尹某欺骗蓝某的感情导致其自杀,但其提供的证据均未能证实其主张,故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解释称,本案事发时被告尹某不在现场,未有证据证明他能阻止蓝某自杀而不阻止,虽事发前日蓝某曾发微信给尹某说“我们分手吧,房子我不租了,你不用找我,你也找不到我”,但这对尹某来说只会理解为蓝某下定决心分手,并无法据此预见蓝某会自杀。因此,被告尹某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现实生活中,促成一个结果产生的原因很多,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所不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有规范性,不能将所有事实上与结果发生有关的原因均等同于与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驳回了蓝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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