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桂英 人力资源报记者 张玉芳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招聘的劳动者,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工伤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自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的一起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为这一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给出了明确答案。

据了解,该案源于一起工程建设领域的用工纠纷,因法定代表人招用劳动者引发的确认劳动关系争议。2025年2月,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招聘先某到公司从事瓦工工作。此后数月间,张某通过微信等方式安排先某的具体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2025年8月7日,先某在作业时受伤,张某将其送医并垫付了医疗费。

然而,当先某于2025年9月中旬申请工伤认定时,却遭到公司拒绝。公司方面认为,先某系张某个人聘用,与公司无关,双方仅为劳务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先某则认为,自己实际为工程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管理,应属劳动关系。双方僵持不下,先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工程公司自2025年2月11日至8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针对该案争议焦点,自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决,最终支持申请人先某的仲裁请求,确认双方涉案期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办案工作人员表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招用行为,其法律效力是否能够归属于用人单位。

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分析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张某作为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招聘先某从事瓦工工作,而该工作内容正是公司承接业务的组成部分。先某接受张某代表公司进行的日常考勤和工作安排,由张某支付工资。在没有特别约定系张某个人雇佣的情况下,作为普通劳动者的先某有充分理由相信,张某是在代表公司行使招聘权,双方已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双方主体适格,先某提供的劳动系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获取报酬,完全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特征。

“此类用工性质的认定关系到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充分程度。”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坦言,若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就能享有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法定劳动保障;若简单界定为劳务关系,劳动者只能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寻求救济,保障水平相对有限。在工程建设等领域,以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招募劳动者,实际为公司的项目提供劳动的现象并不鲜见。若仅因招用主体形式上为个人,便让用人单位逃脱劳动法上的法定义务,这不仅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更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立法宗旨相悖,有违公平、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基于此案,自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不得通过由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招用劳动者等方式,转嫁或规避其应负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用工主体,确立用工关系,切实承担起相应的法律和社会责任,共同推动形成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